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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八十一条所得抵减详解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一条无论其源泉为何,在本法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可对财税年度内的所得做出如下扣减:A)债务利息、其调整额以及因举债、债务更改、偿债而引起的费用。在支付利息时,无论其是否允许被抵扣,均应当按照联邦收入管理局现行关于代扣的规则处理。对本项第四至第九段而言,“利息”一词同样包含汇率差和因负债引起的、不适用于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方式的通胀调整额。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八十一条所得抵减详解

第八十条 本法在明确的限制条件下允许抵扣的费用应当是为了获得、维护、保存应缴纳此税的所得而支出的,其抵扣方式是从产生费用的源泉对应所得中减去。若支出费用目的是为了获得、维护、保存来自不同源泉的应税的、免税的和/或不应税的所得,则其扣减应当在每个源泉产生的毛利润中以其相应占有部分或比例做出。考虑实用的原因,在不改变应缴总税额时,允许某项或多项费用总额从某一个单独收入源泉中扣除。

无名条 在阿根廷境内发生的费用被视作与来源阿根廷的收入源泉关联。除了本法第八十七条第(E)项规定的外,在国外发生的费用被视作与来源国外的收入源泉关联。然而如果按规定证明这些费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维护、保存本国收入源泉,则可将其扣减。

第八十一条 无论其源泉为何,在本法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可对财税年度内的所得做出如下扣减:

A)债务利息、其调整额以及因举债、债务更改、偿债而引起的费用。

对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来说,第八十条规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财产分割[1]原则来确定。因此,前段所述的可抵扣项只有在证明它们源于购买用于获得、维护、保存应税所得的资产或服务而开展的借贷时才适用。若根据本法规定这些应税所得的缴税方式为代扣代缴唯一终定税,则不得进行任何抵扣。

尽管前段有其他规定,然而它所指的主体仍然可以抵扣其用于纳税者或未分割遗产的死者本人住房的房产购置或建造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两万(20000)比索/年的部分。对于具有公共区域的公寓来说,其每个业主可抵扣的额度为前述金额中按其所参与比例来确定。

对于第四十九条包含的主体来说,它们从依据本法第十五条后增设条款规定属于其关联方的主体获得的金融性质——也即不包括与其业务相关因购置资产、承租和接受服务产生的——借贷的利息,可将其从被划归年度的税收报表中抵扣,且抵扣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行政机构为此规定的限额或本年度本段所指息前、本法允许的摊销前利润中两者高者。

前段规定的限额可随前三(3)个财税年度按照实际抵扣的利息少于每个年度适用的限额之间的累计差额相应等额增加,但此种根据本段规定将其利用的差额不得是在之前年度已经被使用过的。[2]

按照前述段落规定未能被抵扣的利息可被纳入后五(5)个财税年度的可抵扣利息,但其机制中包含的限制同样也适用。本项第四段的规定[3]在如下情况不适用:

1.对于第21526法及修订调整的单位;

2.对于依照国家民商法典第1690条至1692条规定成立的金融信托

3.对于依照国家民商法典第1227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条款、条件和要求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其他业务全部属于金融范围的公司;

4.未超过贷款利息金额的利息额;

5.在能够确凿证明某一财税年度其第四段限额抵扣的利息在所指净利润里的占比小于或等于此主体所属的经济整体在同年度因对独立债权人的负债所具有的利息在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按类似方式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中的占比的;

6.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在能够确凿证明第四段所指的利息的受益人已确实根据本法为此收益支付税款的。

在支付利息时,无论其是否允许被抵扣,均应当按照联邦收入管理局现行关于代扣的规则处理。

对本项第四至第九段而言,“利息”一词同样包含汇率差和因负债引起的、不适用于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方式的通胀调整额。在主体开展的经营活动类型确有需要时,实施条例可明确第四段规定限额不适用的情形。

B)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如下合同支付的金额:

1.人身死亡保险;

2.混合险——除保险监察中心监管的单位所管理的私人退休保险合同外——其针对死亡风险支付的保额和储蓄保额均可抵扣。

同样,用于购买按照国家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实施条例规定、以提取生存金为目的而成立的共同投资基金份额其按照本(B)项第1、2点限制范围内的支出也可抵扣。

本项所指的可抵扣项无论其是否为单一保额均不得超过四(4)分[4]比索/年。

超过前述最大限额的部分可在支付年以后合同仍然有效期间的年份内进行抵扣,每年仍不得超过此最大限额,直到被保险人支付金额抵扣完毕为止。

如此递延的可抵扣金额应当根据第八十九条提到的调整指数进行调整,调整期按照税务总处制定的表格从发生费用的财税周期的12月起至实施抵扣的财税周期的12月止。

C)向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固定党派基金、被承认的政治党派——甚至包括选举活动时的和第二十条第(E)项包含的机构按照实施条例的规范要求做出的不超过其年度净利润百分之五(5)部分的捐赠。

前述规定在第二十条第(F)项包含的机构的成立主要目的为如下情况时同样适用:

1.实施非盈利性质的社会救助、慈善医疗救助行为,包括针对儿童、老人、障碍人士和残疾人的;

2.为学术和教育事业进行的科技研究,且获得文化教育部下属的科学技术局颁发的针对其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和支持人员的资质认可证明的;

3.针对政治党派发展进行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科学研究;

4.为获得文化和教育部官方承认的文凭进行的系统教育活动和本科教育,以及其他以促进文化价值的赞助、补贴、开设或维护在其各自辖区内教育及类似部门认可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内进行的免费授课。

D)向养老、退休、生存金或保障基金的出资[5]或扣费[6],并存入其国家、省级、市级的管理账户的;

E)(废除);

F)其特点属于具有有限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比如专利、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类似资产;

G)因纳税人本人和其应承担的家庭负担[7]医疗保险向其强制扣除的费用。

同理,向为纳税人及其家庭负担提供医疗救助保险的机构缴纳的份钱或费用同样可被抵扣。此抵扣额不得超过年度净利润的百分之五(5)。

H)纳税人及其家庭负担因享受卫生、医疗、类医疗救助等以下服务支付的服务费用:a)诊所、卫生所、类似机构的住院费用;b)住院附带费用;c)各专科医生提供服务所支付费用;d)生化师、牙医、人体工学专家、听觉师、心理医生等提供的服务所支付费用;e)医护辅助技工提供的服务所支付费用;f)所有与救助相关的服务费用,包括救护车或特种车运送伤病员服务。

此抵扣须得在服务提供者开具发票后才能做出,抵扣额度不超过其[8]当财税年度发票总额百分之四十(40),且不能是医疗保险报销系统所覆盖的部分。此抵扣额不得超过年度净利润的百分之五(5)

I)在纳税人或未分割财产的死者非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时——无论其所占份额多寡,其以居住名义租赁的不动产支付租金的百分之四十(40)且不超过本法第二十三条第(A)项规定的限额部分;

财政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将制定将此抵扣纳入计算的条件;

J)向保险监察中心监管的单位所管理的私人退休保险支付的份钱。

为确定第(C)项第一段、第(G)、(H)项各第二段所指的限额,其适用的百分比应当在特定的当年度净利润上做出,即未抵扣这几项所包含金额、未抵减前面年度的亏损、未抵减本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金额(若有)的净利润。

国家行政机关将明确第(B)、(J)项所指可抵扣额的最大上限。

各类型所得的特殊抵扣项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

第八十二条 对于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类所得,在本法允许的限制范围内还可扣减如下项目:

A)对产出收入的资产征收的税和费;

B)为规避产出收入资产的风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C)产出收入资产因偶发原因或不可抗力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且未被保险覆盖或被赔偿的,如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事故或灾害的;

D)因雇员犯罪行为导致纳税人的使用资产遭受确能被证实的损失且未被保险覆盖或被赔偿的;

E)交通费、差旅费和其他类似酬劳被税务总处认定的部分;

F)因损耗、枯竭或陈旧所实施的摊销和相关条款规定——除第八十八条第(I)项情形外——的弃用造成的损失。

对以上(C)、(D)项的情形实施条例将明确所做扣减在其资产成本里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被用于产生应税所得的活动或投资的且并非属于买卖资产的不动产,其房产和其他建筑物摊销[9]应按照房屋或建筑成本、或税收估值计数中房产和建筑物所占比例、或其自行估算的公允价值的百分之二(2)/年来进行,直到此成本或价值摊销完毕为止。

前款规定的摊销的计算应从开始使用资产的财税年度季度或自然年度季度开始进行,直到资产价值摊销完毕的季度或资产被出售或被从这些活动和投资停用的季度为止。

计算结果应根据第八十四条第2点规定方式进行调整。

税务总处在具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动产使用寿命低于五十年(50)时可接受按高于百分之二(2)的百分比进行摊销,前提是纳税人在实施摊销的地一个财税年度的税务申报中将此情况通知税务总处。

第八十四条 对于除不动产外的纳税人用来产生应税所得的资产因耗损而进行的年度税收摊销,其数额应按照下列各项规定计算:

1.将资产的采购成本或价值除以其应当具有的使用寿命年限。税务总处在技术原因要求下可允许使用其他方式(按产量,工作时长等等);

2.在前项计算得出的基本摊销额或纳税人根据特别条款得出的摊销额基础之上,根据税务总处制定的表格数据,以购入或建造日至结算财税周期关账日的指数按第八十九条进行调整。此计算后得出的数字即为每年可抵扣的摊销额。

对于可摊销无形资产来说其被抵减的摊销额应根据前款规定来计算明确。

计算可摊销资产的原始价值时不应考虑向同属一个经济整体的单位和采购交易中介支付和/或记入的佣金,除非证明确实提供了服务的外。

第一类所得的特殊抵扣

第八十五条 从包含在第一类型内的收益中还可以抵扣不动产的维护费用。为此纳税人应就位于城市内的不动产选择如下任一处理方式:

A)以凭证为基础抵扣真实的费用;

B)按照不动产毛收入乘以百分之五(5)所得数作为认定费用,此比例包含各项维护费用(修理费、管理费、保险费等);

一旦作出选择后应按照同样方式处理纳税人拥有的所有的不动产且在做出选择当年(含)后五(5)年内不得更改。(www.xing528.com)

因本身性质而必须记账或聘有管理人员向其报告账目的人不得按照此条进行选择。这些人必须以凭证为基础抵扣真实的费用。

农村不动产来说均须以凭证为基础抵扣真实的费用。

第二类所得的特殊抵扣

第八十六条 获得使用权费的本国居民受益人可根据情况进行以下项目抵扣:

A)当这些使用权费来源于无论何种性质的资产的永久转让时,此种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25)可被抵扣直到投入资本回收为止,在此期间应根据资产种类适用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B)当这些使用权费来源于被耗损和逐渐枯竭的资产的临时转让时,则根据资产属性应当适用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或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抵扣其计算所得金额。

前述抵扣只有对在本国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才可进行。对于在外国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仅允许其以各类项目名义(成本回收或摊销,为获得收益支出的费用,维护费等)实施额度为所获使用权费百分之四十(40)的一次性抵扣。

前述规定对于惯常开展研究、实验等业务以获得易于产生使用权费的资产的本国居民受益人不适用,他们应当按照有关第三类型所得的规定确定其所得。

第三类所得的特殊抵扣

第八十七条 对于第三类所得,在本法允许的限制范围内可扣减如下项目:

A)营业项目本身的费用和其他支出;

B)按照行业惯例和习惯对坏账的合理部分做出的注销和计提。税务总处可对如何进行注销制定规则;

C)成立费用。税务总处可接受纳税人选择将此费用划归到第一年度或在不超过五(5)年内摊销;

D)保险公司公积金管理公司和类似公司按照保险监察中心或其他官方机构专门的要求用于算数准备金[10]、存续风险[11]和其他类似原因的计提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前一年所进行的技术性计提准备[12]未被全部赔付的将被视为所得并被包含在当年应税净所得里;

E)第八条所指的在国外发生的正常、合理的佣金和费用;

F)(废除)

G)为人员卫生扶住、教育和文化扶住、体育俱乐部扶住支付的费用和份钱以及其他所有为员工、雇员或工人支付的扶住费用。同样也可抵扣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在年度报税期限前向人员支付的奖励、年终奖等。

若考虑受益人工作内容、公司规模以及其他影响酬金的因素认为支付的活动费、奖励金、年终奖金额超过其服务惯常应得的,税务总局可拒绝超过部分的抵扣;

H)雇主向受保险监察中心管控的机构所管理的私人养老保险和在国家合作互助行动局登记并授权的养老公积金和互助养老金支付的不超过每个养老保险参保、参与退休公积金和养老公积金雇员十五分(0.15)[13]比索的费用。

前段规定的金额应当以第八十九条的指数应每年按照税务总处制定的表格进行调整,调整时期为从1987年12月至实施抵扣的财税年度的关账月。

本项同样包括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第(B)项第二段的规定向受保险监察中心管控的机构所管理的具有储蓄账户的寿险和用于未来支取之用的共同投资基金支付的费用;

I)实际支付并且入账的招待费中不超过财税年度向雇员支付总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1.5)的部分;

J)第六十九条第(A)项包含的纳税人在本项限制条件内向董事、监事或监事会成员支付的费用和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的约定酬劳。

向董事、监事会成员因其相应职务而支付的董事、监事费和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的酬金不得超过年度会计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按上述每人一万两千五百(12500)比索计算所得之间取大者,且必须在支付酬金对应财税年度的年度报税期限之前分配完成。若在此期限之后分配,则按前述方式所计算金额应在做出分配的年度进行抵扣。

只有在支付酬金年度公司税收报表体现出应缴税额时,对受益人来说超过上述限额的金额按非应税所得处理。

本法允许从税收报表上抵扣的准备金和计提不影响其在相关风险(如失业保险金等)解除年份的年度纳税义务。

不被允许的抵扣

第八十八条 以下项目无论其所得所属的类别均不得被抵扣:

A)纳税人和其家人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外的个人和给养的费用;

B)第四十九条第(B)项企业的企业主或合伙人投入资本获得的利息以及从利润账户支取或以工资形式[14]支取的金额和无论以什么名义从利润账户支取的金额。

制作税收报表时,上一段所指项目的金额若已被抵扣的,应加在相应的企业主或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里;

C)纳税人配偶或亲戚的酬金或工资。若能够证明的确提供服务的,则允许其抵扣不超过第三方提供同样的服务通常所获取酬劳金额的部分,且此部分金额——除税务总处有相反规定外——不得超过企业内最高级别的非亲属员工所得;

D)本法税种及其他因荒废地皮和未开发田地而缴纳的税金;

E)向在国外行使职能的董事会、管委会或其他企业组织成员支付的酬劳和工资和因在境外提供技术、财务咨询或其他类别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和其他酬劳中超过实施条例为此特别规定限额的部分;

F)物资采购、永久修缮和因其他有关事项所投入的金额——除因免费转让资产而缴纳税款外。这些费用应成为本法认定的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G)用于增加资本金的或充实本法明确不予抵扣的企业公积金的年度经营利润;

H)商誉、商标和类似资产的摊销;

I)未包含在第八十一条第(C)项内的捐赠,饮食补贴和其他非义务现金或实物补贴;

J)非法经营活动产生的或相关的亏损,包括共谋犯罪,甚至是外国公务员在跨国经济交易里的共谋;

K)公司提取收益以建立法定公积金的部分;

L)汽车和汽车租赁对于第八十二条第(F)项所指的摊销和弃用引起的损耗(包括融资租赁),其超过采购时、发货时、允许使用时或租赁合同签订时其不含增值税的采购成本、进口成本或——若属自产或含购买权租赁的——市场价值超过两万(20000)比索时对应的可抵扣额以外的部分。

不属于买卖资产的汽车所产生的燃油、润滑剂、牌照费、保险费、日常修理费和其他维护和运作的费用超过税务总处每年颁布的每个整体车辆的总费用限额的部分。

本项所规定不适用于以车辆运营作为主要应税经营活动的情形(车辆租赁、出租车专车、流动摊贩和类似情形);

M)因使用境外主体拥有的商标和专利支付的费用且超过实施条例为此规定的限额的部分。

调整指数

第八十九条 本法所指的调整应按照第24073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做出。

在与前款无抵触情形下,第五十八至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后增设第四和第五无名条中规定的调整当其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的财税年度中做出的采购和投资时应依据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制定的表格,在国家统计调查局提供的国内批发交易价格指数[15]的百分比变化基础上计算得出。

【注释】

[1]此处财产分割专指因资管、担保、破产等特殊原因或目的而将财产的一部分分割开来特殊对待。

[2]这两段是针对资本弱化而在2017年年末专门增加的规定。

[3]指的是关于抵扣限额的规定,而非是否能够被抵扣的规定。

[4]从1997年至今此允许抵减费用已调整至966.23比索/人。

[5]指的雇主出资部分。

[6]指的雇员自付部分。

[7]指的是纳税人按法律应赡养和抚养的家人。

[8]指的是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9]土地不包括在内。

[10]即保险公司按照统计方法计算出的预计需要支付的赔付额。

[11]即根据保险合同仍然存在且可能因此需要支付赔付金的风险。

[12]指的上一段提到的计提准备。

[13]从1997年至今此允许抵减费用已调整至966.23比索/人。

[14]指的是企业主或合伙人本人名义。

[15]Índice de Precios Internos al por Mayor(IP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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