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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类所得及纳税准则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专业人士和手工业者的工作活动具有相应的商业开发配套或反之,则这些全部活动的所有结果将被视作属于第三类型的所得。若没有销售,则以纳税人关账日的售价减去其中的销售费用和净利润计。第五十三条年度估算成本系统应按照以下方式使用:A)除项外的猪牛羊养殖:以每种动物年度关账前三个月销售量最大品种在此期间内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数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基准值。

第三章第三类所得及纳税准则

企业利益

第四十九条 包含的收益。下列属于第三类所得:

A)第六十九条责任人所得;

B)在本国成立的其他任何种类的公司[12]的所有所得;

C)在本国成立的、信托人又是受益人——除非是金融信托或此信托人—受益人[13]属于第五编包含的主体外——的信托所得;

D)位于本国内的其他个人企业的所得;

E)来源于中介人、拍卖人、受托寄售人和其他商业辅助、未明确包含在第四类的活动所得;

F)来源于城镇化用地所得和来源于按照国家民商法典规定的房屋使用制度建设并转让的不动产所得和按楼宇片区制度开发并转让的不动产所得;

G)未包含在另外类型里的其他所得。

那些在进行本条包含经营活动时超过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认为合理范围的出差费用现金或实物的报销部分也被认作是属于此类型所得。

若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专业人士和手工业者的工作活动具有相应的商业开发配套或反之(如诊疗院等),则这些全部活动的所有结果将被视作属于第三类型的所得。

第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第(D)项包含的个人企业和第(B)项包含的各类公司的税收报表上面的经营结果分别被视作是完全归属到个体或派发到每个合伙人,甚至不在个人账户账上也同样如此。

同样对于第四十九条第(C)项的信托来说其财政年末获得的经营结果也按其比例归属于各信托人。

前述规定对第四十九条第(B)、(C)、(D)项的主体按照第十九条属于特异性质的亏损不适用,这些亏损应当由企业、公司或信托依照第十九条以亏损的来源来进行抵消。

第四十九条 第(B)、(C)项所指的公司或信托若是选择第六十九条第(A)项第八点选项的,则第一、二款规定对于它们来说也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 对于销售买卖资产[14]的所得,毛利润为按下列条款的计算方式将销售总净收入减去成本[15]得到的。

销售净收入指的是从销售毛收入里根据市场惯例减去退货、赠金、折扣及其他类似金额得到的值。

第五十二条 在制作税收报表时,买卖资产——除不动产外——的存货价值计量应按照以下方式来计算:

A)转售商品、原料和材料:以会计年度关账日前两个月的最后一次采购成本计。[16]若在此期间没有采购,则以年度内的最后一次采购成本经从采购日至关账日指数调整后数值计;

若在年度内没有做采购,则以初期存货报税价值[17]经从会计年度开始日至关账日指数调整后数值计。

B)生产成品

1.以会计年度关账日前两个月的最后一次实现的销售价格,减去其中的销售费用和净利润计。

若在前述期间没有销售,则以最后一次实现的销售价格,减去其中的销售费用和净利润,得到的数额经从销售日至关账日指数调整后计。

若没有销售,则以纳税人关账日的售价减去其中的销售费用和净利润计。

2.如果运行有可确定每项产出成品的生产成本的系统,则应使用适用转售商品的办法来确定存货价值,为此应将成品的加工完成日作为采购日。

在这些情况下应事先考虑计算存货价值使用的方法来确定如何划归原料和辅料成本。

C)生产中的产品:按前项有关成品规定并乘以至关账日产品完成百分比得到数额计;

D)畜牧园:

1.养殖牲口存栏量:以年度评估估算成本计;

2.育肥牲口存栏量:以纳税人惯常经营的市场在会计年度关账日市价,按每种商品减去相应销售费用计。

E)粮食、榨油作物、水果和其他除林业开发外的种植产品:

1.有公认报价的:以关账日市场价减去销售费用计;

2.无公认报价的:以关账日纳税人制定价格减去销售费用计。

F)耕地:以每项投资额经从投资日至年度关账日调整后计或在满足第五十六条条件时,以在关账日应有的实现价值计。

库存清单应当详细列出每项物品的存货价值及其单价。

存货估值中不允许集体性地将为了应对价格浮动和其他的风险而建立的一般公积金进行抵减。

在进行本条所规定的调整时,使用的指数应是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那些。

就本法而言,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股份证券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债权证券均不被视作买卖资产,因此它们处理方式应当根据本法专门为其做出的规定来执行。

第五十三条 年度估算成本系统应按照以下方式使用:

A)除(C)项外的猪牛羊养殖:以每种动物年度关账前三(3)个月销售量最大品种在此期间内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数的百分之六十(60)作为基准值。

若在此期间内没有销售过自产牲畜或销售量不具有代表性,则应当以同期购入量最大的品种采购价格加权平均数的百分之六十(60)作为基准值。

若前段规定不可行,则以畜牧商惯常经营的市场同期记录的销量最大品种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数的百分之六十(60)作为基准值。

在所有情况下其余品种的价值将以基准值按照第23079法附件表格中的关系指数调整后得出;

B)除(C)项外的其余动物养殖:以每种动物在关账前三(3)月的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或前者均无时畜牧商惯常经营的市场记录价格加权平均数的百分之六十(60)作为无论品种的单头价值;

C)育种牲口:期末育种牲口所属品种在年度期初的存货价值以税收通货膨胀计算系数调整后的数作为其评估价值;

D)若从事养殖的畜牧商其牲畜整个生产流程均在前国家肉类委员会决议J-478/62、J-315/68定义的中央畜牧业区域之外的场所进行,则可以选择按照育种牲畜的估价系统来套用在其自产所有牲口上。

开始经营活动的当年的期末存货价值应当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依照购入价值来确定。

第五十四条 就本税来说某个农牧业场所里的所有牲口无论其品种均被视作商品。

尽管如此,购入的纯种或者混血纯种育种牲口应当按照第八十四条规定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制作税收报表时,属于买卖资产的不动产和在建中的存货价值应按照下面的规定进行计算:

A)购入的不动产:

以包含各种必要交易费用的购入价格经从购入日至关账日调整后数值计;

B)自建的不动产:

以按照前项方式确定的土地价格加上建筑成本后经从购入日至关账日调整后数值计。建筑成本是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完工日调整后相加得到。

C)在建中项目:

以按照(A)项方式确定的土地价格加上经从投资日至关账日调整的已投资总额计;

D)改造项目:

以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改造完工日调整后相加得到的数字再经从完工日至关账日调整后所得数字计。在建中的改造项目,以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关账日调整后相加计。

在出让本条关注的资产时,其成本应当是被售出年度期初存货具有的税收价值。若在同年度售出日前做出投资的,其总成本应包括不经调整的投资成本。

在进行本条所规定的调整时,应使用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指数。

第五十六条在对买卖资产进行存货估值时,若能确凿证明这些资产在关账日的市场价格低于按照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五条方式算出的数额,则可以在证明文件的价格基础上将此市场价格作为其成本价值。若选择如此,应当在使用此方式计算存货价值的财税年度报税时同时告知税务总处其确定其市场价值的计算方式。

第五十七条 若纳税人将其商号的商品用于其个人、家人或其他不计税的行为(娱乐、衣着、向非免税个人或单位捐赠等),就本法而言这些行为被视作等同于与第三方之间的有偿交易按公价进行。

一个公司以其合伙人名义和为合伙人从事的交易也适用此规定。

第五十八条 转让可摊销资产时,其毛利润应从销售价格中减去按照以下办法得出的可计算成本得到:

A)购入资产:

以购入价格,先经从购入日至出让日调整后再减去正常摊销的金额计。摊销金额应根据第八十四条第一点关于可使用寿命中已折损部分的规定或专门法条规定的摊销计算方式在已调整基础上计算得出。

B)加工、生产或建造的资产:

加工、生产或建造成本是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加工、生产或建造完成日调整后相加的金额,在此金额基础上再经从完成日至出让日调整后减去按前项规定方式计算的摊销额。

C)被用作使用资产的买卖资产:

按照(A)项规定方式计算,以其被使用的年份期初存货的报税价值作为购入价格,以年度开始日作为购入日。若使用的资产不在期初存货里,则应将当年度内最先购入的成本价作为购入价格,而调整也须从这里所说的购入日开始计算。

依第六编进行通胀调整的主体,在其确定算税成本时应将购入成本、加工成本、投资成本或使用成本调整至出让前一年度关账日。同理,若出让资产在同年度购入的,就确定算税成本而言则不应对这些资产的购入价值进行调整。这些规定在第九十五条最后两款规定条件满足时适用,否则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在进行本条所规定的调整时,应使用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指数。

第五十九条出让非买卖资产的不动产时,其毛利润应为售价减去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的算税成本:

A)购入不动产:

以包含必要费用的购入成本经从购入日至出让日调整后所得数值计;

B)自建不动产:

建筑成本以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建造完成日调整后相加计。

以(A)项方式得出的土地成本加上经建造完成日至出让日调整后的建筑成本计。

C)在建工程:

以(A)项方式得出的土地成本加上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出让日调整后总数计。

若在出让资产内做过改良,则改良价值为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改良完成日调整后相加数,其可计算成本为前数经从改良完成日至出让日调整后数值。对于未完成改良工程,其可计算成本为每项投资经从投入日至出让日调整后相加数。

若出让资产曾被经营、投资活动使用并产生应税结果,则应从依前几款所得出的数额中减去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被上述活动使用期间对应的摊销额。

若出让人属于依第六编应进行通胀调整的主体,则适用第五十八条倒数第二款的规定。

在进行本条所规定的调整时,使用的指数应是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那些。

第六十条 对于出让商誉、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类似资产的情况,其毛利润应当是从售价中减去按照第八十九条指数经从购入日至出让日调整且减去对应的摊销额后的采购成本得出。

若出让人属于依第六编应进行通胀调整的主体,则适用第五十八条倒数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出让股票、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时,其毛利润计算方式是从转让价格中减去调整后的购入价;调整方式采用第八十九条的指数,从购入日调整至出让日。对于送股而言,其购入价为调整后的票面价值。无论是否有反例,出让的资产应当是同类同质中最先购入的。[18]

若出让的股票是从1985年10月11日起以免税分红或不被本税认定为利益的形式收到的,则不计任何成本。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股份证券、金融信托参与凭证和信托及类似合约规定的其他权益。

若出让人属于依第六编应进行通胀调整的主体,则适用第五十八条倒数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若在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所指的资产购入日之前为冻结交易价格而支付了订金或预付金的,则在确定购入成本时应当加上这些支付金额从支付日调整至购入日的调整数额[19],调整方式采用第八十九条的指数。

第六十三条转让数字货币、公家凭证、债券和其他债权证券时,其应有成本等于转让年度期初存货所具有的报税成本。若是在本年度内购入的,则其可计算成本为购入价格。

无论是否有反例,出让的资产应当是同类同质中最先购入的。(www.xing528.com)

第六十四条 红利、因会计调整或市值变动的送股不被其受益人纳入净收入的计算中。

其计算净收入时应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扣减掉所有未在计算本税时使用过、为了获得此利益而必须支出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第(A)项第二、三、六、七、八段包含的主体在将利润分配给其合伙人、成员、信托人、受益人或份额出资人时也按此办法执行。[20]

第六十五条 若利润源自转让某资产所得,且此资产不属于买卖资产、不动产、可摊销动产、无形资产、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股份证券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债权证券中的任何一种,则其交易结果为转让价值减去购入、生产、建造成本及改良支出所得数额。

第六十六条 若某项非不动产的可摊销资产不能再使用(弃用),纳税人可选择每年继续摊销直到初值完全折算或者将其未摊销价值与其出售价格之间差额作为利润划归到出售年份的税收表里。

在恰当的地方应当适用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四条关于摊销价值调整和资产价值调整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替换[21]并出售某可摊销资产时,可选择将转让利润直接划归至税收报表或者将其划归到新购入资产成本中去,也就是说新购入资产在进行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摊销时应当在其成本减去被划归的出售所得利润后的数额基础上做出。

此项选择也适用于作为使用资产或用于出租、租赁或有偿让渡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使用权、表面权利或其他物权的不动产被替换时,前提是它在被出售时其用于前述目的的时间不能低于两(2)年,且只适用于其出售收入中被再投入于新购资产或其他用于前述同样目的的资产的部分,包括土地和农田。

将利润划归入新购资产成本的选项只在两次交易(即出售和替换)在一(1)年之内完成时才有效。

若根据本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须把已划归入新购或新建替代资产的出售利润再次划归到某年度,其相应金额应当以第八十九条的指数按照税务总处制定的表格进行调整,调整时期为确定利润的财税年度关账月至再次划归对应的财税年度的关账月。

第六十八条 对以外币计的交易记账时应使用统一的体系,其汇率应当由实施条例针对各种情况进行规定。汇兑差异应由未支付的余额经年度测算得出,或由最后一次测算值与全部或部分支付的金额差距得出,并将其划归到年度税收报表中。

资合公司

税率

以及其他主体

第六十九条 资合公司的应税净所得应按照以下税率上税:

A)百分之二十五(25):

1.在本国成立的匿名公司——包括单一股东匿名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针对资合者所得部分以及第27349法第三编规定的简易股份公司;

2.在本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单两合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针对人合者所得部分;

3.在本国成立的团体、基金会、合作社、民间单位和互助社,且根据本法无另行税务处置方案的;

4.混合制公司非免税部分的利润;

5.第22016法所指的单位和组织,并且未被包含在前几段的范围内而且根据前述引用法律的第六条无另行税务处置方案的;

6.根据国家民商法典在本国成立的信托基金,除信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外的。本段此处规定的例外对于金融信托以及此信托人——受益人属于第五编包含主体时不适用;

7.在本国成立的共同投资基金,且未被包含在第24083法及后续修订第一条第一款里的;

8.第四十九条第(B)项包含的公司以及第(C)项包含的、选择按照本条规定方式纳税的信托。只有在所指主体进行了记账并且可以制作商业报表时才可做此选择,并且从选项适用的第一年度算起五(5)个财税周期内不得更改。

前述第一至第七段主体从成立章程或相应合同日期始便被本项包含在内,而对于第八段的主体,从作出选择后下一个财税年度的第一日始被包含在内。

B)百分之二十五(25):

第十六条 后增设无名条中定义的固定场所所得。

这些场所在将利润汇回总部时还需计算缴纳百分之十三(13)的额外税率。

虽有上述规定,但赌场内进行赌博活动(轮盘、点数、百家乐、二十一点、纸牌和/或其他被允许的游戏)以及电子赌博机器组织的和/或自动完成的(无论是否立知结果)和/或在数字平台上进行的赌局所得均按百分之四十一点五(41.5)税率纳税。此税率同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

财政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将协调本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适用此税率和认定以获得、维护、保存前段所指应税收入为目标支出的费用的操作条件。

无名条 当第六十九条第(A)项第一、二、三、六、七段以及第(B)项包含的主体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分发红利或利润且其数额超过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方式所得出的分红日期上一年度关账时的累积利润额时,应当以唯一终定税形式代扣在超出部分基础上百分之三十五(35)的税。

前款所述的每年度利润指的是根据本法一般规定计算得出的利润减去这(些)财税年度就此利润或就其相应比例支付的税金再加上同年度从别的资合公司处获得的、未在计算此利润时考虑在内的分红或利润后所得出的数字。

若分红和利润以实物形式发放,则代扣代缴应有分配的主体或支付机构做出,这并不影响它有权向受益人要求金额返还甚至在返还前推迟实物的交付。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和要求以公开招募形式出让参与凭证的金融信托。

私人有价证券所得——代扣

第七十条 (废除)

第七十一条 (废除)

第七十二条 若以实物发放的红利或分配的利润在当日的市场价值与其所有被发放的财物的报税成本[22]有差距,那么此差距将被视作征税范围内,且应当将其反映在供权利人处置或发放时对应年度的单位税收报表里。

第七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第(A)项包含主体做出的任何对资金或资产的处置而造成对他人有利且无益于企业的,则无论是否有反例,将被认定为引起应税所得,其计算方式如下:

A)对处置资金情况而言,被视为获得按实施条例针对不同币种规定的等额年利息

B)对处置资产情况而言,被视为获得按不动产市价百分之八/年(8)等额或其他类型资产市价百分之二十/年(20)等额的所得。

若在同一财税周期内为使用或享用这些资产而支付了金额的,则这些金额可以从以上认定的所得中减除。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这些主体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以市场条件为他人处置资产的情况。

同样,在第十四条第三和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条后增设第一无名条规定的情形下以上规定也不适用。

建筑企业

第七十四条 对于为第三方进行建造、重建和任何形式的修缮且这些产生利益的交易影响了不止一个财税周期,则其毛利润/亏损应当由纳税人选择按以下某一种方式申报

A)将已经收取的金额乘以根据纳税人对整个工程毛利润率预估百分比计算后的总利益来分配到每个财税周期。

若在过程中发现工程开始时的预估值发生明显变动时,则应对仍未申报的财税周期将使用的利润率系数进行修改。

前面所指的百分比须获得税务总处同意;

B)将每财税周期所有完成的工作应收取的金额减去费用和这些工作的成本组成获得的总利益分配到各周期。

如果按照上述指定方式无法或难以确定利益收入,可依照与第(A)项类似的某一方式来确定已建造所获总利润。

对于影响两(2)个财税周期但工期不超过一(1)年的,其经营结果可在完工日所在的年度进行申报。

税务总处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允许因为特殊情况(罢工、原材料短缺等)而导致工期超过一(1)年的工程按同样方式处理。

按照第(A)或(B)项方式计算出来的毛利润与完工后最终毛利的总差额应当体现在完工当年。

纳税人选择某一计算方式之后应当对其所有的工程、项目等适用,且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税务总处明确同意并且决定应当由哪个财税周期开始接纳计算方式的更改。

矿山,石场和森林

第七十五条 矿山、石场、森林和类似资产的税收价值由其对应成本部分[23]加上(若有)为获得特许开采权所发生费用决定。

若对这些资产的开发使用导致其作为收入源泉的生产资料的耗损,那么允许纳税人将这种生产资料根据其被开采单位来按枯竭比例进行抵减。实施条例可在考虑本条所指的经营活动的特征和性质的基础上指定适用于此抵减的调整指数。

特许经营人和被许可人为了满足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对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提出要求的法律法规而支出的成本属于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矿山、石场、森林和类似资产的报税价值一部分。这些成本无论在何时被实际支出,都应当体现在按照现行法条这些技术和环保义务产生的时刻。

税务总处在技术上理应如此的情况下可允许使用其他系统来处理[24]这种资产的枯竭性。

第七十六条 若根据纳税人提供信息无法确定其对自然森林开采所得的毛利润,则税务总处可自行规定适用的毛利润系数。

公司重组

第七十七条 根据本条法律对公司、整套商业资产和各类各种性质的企业和/或开发实体进行重组时,若存续公司在重组日后不少于两(2)年时间段内仍然从事被重组企业之前的经营活动或相关的其他活动,则重组可能得到的结果不属于应税收入。

在此种情况下,下一条所规定的重组主体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将被转移到存续单位。

在前述时间段之内改变经营活动内容的将触发解除条件[25]的效力。重组事宜须在税务总处规定的时间内依照其要求向其通报

若未能满足本法和实施条例为前述重组取得此税收效果[26]而规定的条件,则应当视其为以非本条规定方案执行的交易,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或更改相应的税务申报,而后应按第11683法调整税款后进行缴纳并支付相应利息和附属费用。

若因重组的类型所致而被重组的企业并未被完全转让——除非分立的情况——则其税收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须预先获得税务总处的同意。

下列情况被认为是重组行为:

(A)已经存在的两个企业合并成第三个或其中一个被另一个兼并;

(B)一个企业被分立或分割成一个或数个企业并继续共同开展原有企业业务的;

(C)出售或转让某单位给另一个法律上独立、却同属一个经济整体的单位。

对于其他的出售和转让,下一条规定的税收权利和义务不能转移,而且若分配的转让出价高于市场相关资产的价值时,其税收价值应当为市场价值,高出部分应采用本法对商誉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让重组行为取得本条规定的税收效果,重组前企业所有者应当自重组日后不少于两(2)年时间内持续持有不低于——根据实施条例针对每种情况的规定的——在重组日应持有[27]的存续企业的所有权份额。

前款的要求对于存续公司股份在自我调节[28]的股票交易市场交易的、自重组日起上市交易时间不少于两(2)年的情况不适用。

无论前几款规定若何,第七十八条第(1)项和第(5)项所指的时效未过期的税收亏损以及因符合产业发展促进而制定的特殊税收政策而获得的仍未使用的税收豁免,只有在被重组企业所有者证明自己在重组日前两(2)年内或——若存续时间[29]少于两(2)年的——自成立日起的时间里持续持有存续公司至少百分之八十(80)的资本份额后——除了存续公司的股份在自我调节的股票交易市场交易的外——才能被转移至存续公司。

前几款规定的限制条件对破产债权申报框架下引起的重组和联邦收入管理局为保证企业继续运营而许可的重组不适用。

第七十八条 在前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可向存续企业转移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包括:

1.未过时效的累积报税亏损;

2.未被划归的、来源于通货膨胀的正调整额;

3.因每税收周期可接纳额度限制而向未来年度转移的未被使用的税收豁免或特殊抵减额度;

4.未被抵扣的递延费用;

5.重组前企业因符合产业发展促进而制定的特殊税收政策而获得的但仍未使用的税收豁免,且新企业继续满足当时获得豁免设置的基本条件。

为此相关法律指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决定;

6.使用资产、买卖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税收价值,且无论其转移分配价值为何;

7.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重组前单位使用了税收豁免而后又出售资产的或进行了资产的报税价值重估继而又存货减少的而因此导致需要向税收报表返还的额度[30]

8.使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案;

9.财税年度利润和费用的划归方式;

10.第六十七条指出的——若税收处理办法取决于它——时段计算方式;

11.法律允许抵扣的计提的划归方式。

若本条第8、9、11点所指的方案系统的转移造成了新企业需要在相似情形下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案[31],那么除非是可以在在同一个企业或开发实体里应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否则它应当在第一个财税年度内选择重组前企业使用的其中之一方案系统。

若新公司有意使用与重组前公司不同的标准和方案系统,则在法律和实施条例有此要求时需要征得税务总处的预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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