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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属于信息的范畴。信息披露可以有力打压这种非诚信行为的生存空间。对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要贯穿于知识产权取得、交易和保护的全过程。此外,作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预警,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降到最低限度,从而有力打压非诚信行为的生存空间。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成果

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属于信息的范畴。公开性是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知识产品都具备的特征。如专利权的实质就是专利申请人以把它的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对价,换取国家赋予的垄断权。但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考量,发明创造者无疑只想得到垄断权而不愿意将其技术向社会公开。这也就出现了对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有意隐瞒信息,甚至传播虚假信息的状况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这势必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信息披露可以有力打压这种非诚信行为的生存空间。对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要贯穿于知识产权取得、交易和保护的全过程。如在专利权的取得过程中强化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申请时应当提供发明创造相关的必要资料和相关信息,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照申请文件实现其技术。如果申请人故意隐瞒与其申请的发明创造密切相关的技术,尤其是申请人自身已知的现有技术,则应驳回其专利申请或将其已授予的权利宣告无效。此外,还应将在申请文件中披露其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的有害后果信息规定为强制性义务,使得专利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授权过程中能够对申请是否具备授权条件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进行全面的评估。[7]在知识产权交易和运用过程中,为避免消费者和企业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和投资损失,还要着力规范市场运作中的知识产权虚假宣传行为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虚假陈述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将当事人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信息通过征信机构所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予以公开,以降低其商业信用和参与商业活动的能力。此外,作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预警,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降到最低限度,从而有力打压非诚信行为的生存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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