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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及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守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可以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因滥用知识产权所构成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即知识产权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

知识产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诚信原则不仅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研究法的要素时常被用来相比而论的一对概念。前者是没有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赋予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后者则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行为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只是法律原则,也可以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兼而有之。[5]在法律适用上,诚实信用原则不止于只具有一般的法律指导意义,用以指导特定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而且可以作为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具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及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守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平衡知识产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补充法律规范的漏洞合同条款不足、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等功能。[6]它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行为规则,当事人依照其约束自己和他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二是作为司法规则,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适用的实质问题是法官如何依据其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自身具有填补知识产权法漏洞的功能,它在实践中的适用,可以使知识产权法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需要,在引导市场主体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确保权利人能够善意地行使知识产权,知识产品的使用者自觉履行义务,使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平衡。由于知识产权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而人类创新的速度是日新月异的、创新的领域是没有止境的,知识产权法虽然与其他法律相比变动性较强,但即便如此,也难以完全适应对不断涌现的创新成果保护的需要。现实中不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类型前所未见,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发现有些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有的相关的法律规范较为原则、不明确或者缺乏操作性;还有的因规范位阶较低不宜直接引用。这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就可在解释和补充法律与法律行为、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起到很好的效用。例如: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上海盖里特涡轮增压器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中,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均先于被告盖里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而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的“盖里特”一词与原告的“Garrett盖瑞特”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被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良好声誉,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诚信、公平竞争原则。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借用他人的商标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情况,因此该案的判决通过诚信原则的准确适用,填补了我国法律对借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现象无规定的漏洞。[2]该案的判决结果得到多方认可。这说明,如果法官恰当地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充分说理,可以有力地支持判决的正当性,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还能起到很好的诚信教育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在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尽量全面地设置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基本原则,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理念,比如合理使用制度、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商标注册时的意图使用规定等。通过一系列刚性的精细制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配合使用,将使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更加全面的遵从。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可以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因滥用知识产权所构成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即知识产权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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