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一样,也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写入法条,但通观整部法律,会发现在著作权的归属、保护以及交易等方面,都渗透着诚信的原则和要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规定了创造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指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给就某一作品欲贪他人之功为己有的非诚信行为设置一道关卡。同时也避免误导和欺骗读者。发生在版权领域为公众最为熟悉的非诚信行为就是对作品的剽窃、抄袭。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是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对版权领域非诚信行为的防范。
其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解释,那就是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同义词。”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具有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在对他人作品进行抄袭、剽窃或篡改的基础上产生的。依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这也就将那种当今学术界并非少见的、有违学术道德、靠“复制”、“粘贴”等手段所产生的作品剔除出法律保护的范围。(www.xing528.com)
诚实信用原则还对著作权有关具体制度的适用起着解释作用。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也是依诚实信用原则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要求的体现。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的例外制度,由于它涉及著作权权利人的限制问题,因此,使用人的合法性判断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到行为人行为的侵权与否与法律责任问题。综上,无论是对著作权的有关条款的解读,还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解析,或是对独创性的诠释,都会发现诚实信用原则蕴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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