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法不同,我国《专利法》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直接的表述,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专利的申请、审批、无效、专利权的行使,包括侵权程序等各方面都有所反映。
在专利权的申请上,我国专利法采取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其实施效果来看,主要的作用就是规制以一项发明创造试图获得多项专利权的非诚信做法。专利的实质就是发明创造者将其发明创造以向社会公开为对价,换取国家的垄断性保护。但有些专利申请人,只期望得到垄断权,却不情愿公开其发明创造。为此目的,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故意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语言描述发明创造的内容,或故意遗漏关键数据,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说明书实施发明创造。针对这种非诚信的行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做出严格的规范。《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申请人有意隐瞒应该表述的真实信息,导致发明创造没有充分公开,审查员可以适用该条款做出驳回决定。《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就包含了对非诚信行为的规制。《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规定,其实也是明显的针对非诚信行为的规制。(www.xing528.com)
在专利保护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同样不乏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比如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意思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为了获得授权而不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或向审查员对相关用语做限制性解释,放弃一些在申请文件中最初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获得授权后,在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时,又要求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此处的“禁止反言”,通过规避专利权人妨害竞争者基于专利申请文件形成的合理预期,维护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有效地遏制申请人的非诚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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