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标识,商标使用中的非诚信行为不仅关乎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关商标的诚信问题最为立法者关注。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域的基本要旨而为立法所昭示。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地位是非常明确和突出的。为了使该项原则能够切实得到落实和维护,该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中所指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无疑属于严重的非诚信行为。此外,《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在一部法律中共有三次直接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达,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地位非同一般。商标法中不仅三次直接使用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用语,而且多次用到“善意”、“恶意”这样与诚信或近义或反义的词汇,意在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权的取得、运用和保护等方面得以充分体现。在商标权取得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抢注是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恶意行为,它扭曲了商标制度功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加以规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置可以有力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
在商标权的使用上,我国《商标法》对长期不用以及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等有违诚信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就长期不用的商标而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只有通过使用,商标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才能使一个标识成为商誉的载体。那种靠商标注册进行符号圈地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是对商标实际使用者利益的侵吞,当为诚实信用原则所不容。(www.xing528.com)
在商标权的保护方面,无论是第五十七条中依据“混淆理论”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等“打擦边球”行为的制止,还是五十八条中基于“联想理论”对“将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等傍名牌现象的规制,都体现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众所周知,曾有一段时间出现过多起通过制造假案认定驰名商标的事件,对社会诚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这一规定使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回归到本来的目的,从治本的层面根治了认定驰名商标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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