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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监督服务质量-天商法律评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倘若在合同中对物业服务企业所应完成的各项服务内容约定并不明确,则业主就很难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7]在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由开发商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而业主仅作为被动接受者的普遍事实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条款多不明确,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难度很大。

业主监督服务质量-天商法律评论

物业服务合同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既涉及对物的管理,又涉及对人的管理。对物的管理也即对建筑物及基地等业主共有部分的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的物理的管理,对人的管理即对物业区域内群居生活关系进行的管理,其对象不仅包括本物业区域内的居民,还包括出入物业区域的外来人员。[6]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物业区域的生活品质,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必然是业主特别关心的问题。关于物业服务质量,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做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但何为“质价相符”,其实并无法律标准可供判断,因此判断是否“质价相符”的关键标准还是合同的约定,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所应完成的各项服务内容。倘若在合同中对物业服务企业所应完成的各项服务内容约定并不明确,则业主就很难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比如,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但没有约定业主财产遭受盗窃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当一物业社区发生盗窃案件并给业主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时,业主应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就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执的焦点。[7]在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由开发商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而业主仅作为被动接受者的普遍事实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条款多不明确,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难度很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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