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准确性不仅对于个人信息当事人、信息控制人,而且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个人信息当事人而言,确保个人信息不产生偏差,可以减少错误信息对其造成的损害。对于个人信息控制人而言,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商业交换价值。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减少个人信息的品质瑕疵可以提高信息流转的效率,产生更多社会价值。因此,信息主体发现其个人信息存在质量瑕疵时,可以要求信息控制主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
个人信息的更正有如下几种方式:第一,当输入的信息存在错误时,可进行内容变更。第二,部分删除个人信息。第三,当被收集的个人信息已经过时或者不完整时,可以补充记载,追加记录,以保持个人信息的完整性与时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修改。有的个人信息收集是为了掌握某些历史数据,可能此时信息主体的这些数据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主体不能够行使更正权。因为,此时行使更正权与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相违背,除非信息主体能够证明此时主张更正权具有充足的正当性理由。有的个人信息在收集时除了对信息主体客观情况的数据描述,如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条件等,还会附以某些价值判断的标签。例如,有些机构对收集来的个人信息分为“优良客户资源”、“一般客户资源”、“忽略客户资源”几种类别,不同的个人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被归在这几种种类之下,这等于将客观的个人信息和价值判断的信息标签合并为新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信息主体就不得申请对涉及价值判断部分的信息进行变更。(www.xing528.com)
在个人信息的流转过程中,不仅仅信息主体拥有对信息的更正权,信息控制人也有对其存储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根据信息质量原则[5],信息控制人有义务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那么,这两个更正权便存在产生冲突的风险与可能。当信息主体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信息控制人认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不存在问题而不同意更改时,因信息主体对自身情况最为了解,应当由信息主体承担证明产生争议个人信息的非正确性与非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当信息控制人认为某项个人信息已经不再准确,需要进行更新,而信息主体表示反对时,则除非信息主体能够证明该信息不存在品质瑕疵或者更新后的个人信息存在品质瑕疵,否则信息控制人可以进行合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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