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征求意见》的理解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应该以更严格的态度对待。《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把召回分为三级,而《征求意见》取消了这一分级,统一要求3天内提交召回计划。这说明,《征求意见》将对不安全食品的处理迅速上升到了无情的高度,采用重典规定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若非因标识有误,应拒绝任何形式的“起死回生”,一律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不得再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剔除不安全食品被暂时封存后采取隐秘方式二次回炉的现象。[18]反对者则否认这种理解,认为不分级处理虽表明了迅速解决食品安全危机的思路,存在一定的可取性。但对所有非因标志有误而被召回的食品均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害企业利益的可能性,也将过多地浪费资源,引起对该立法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的长期争论。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主动召回制度,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也都采取分级召回、分级处理的方式。张云指出:“《征求意见》应当依旧保留原规定中的食品召回分级,对不同级别的召回,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案。”[19]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争论分歧是大可不必要的,分级召回与分级处理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食品分级召回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对被召回食品不分级别的处理,取消分级召回,保留分级处理存在现实的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笔者主张,食品分级召回应当取消的原因在于食品的处理不等同于一般的非食用产品。食品是消耗性不可逆转产品,其保质期较短的特点决定了消费者购买食品多数是为了短期内食用,很少用来囤积。而且,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公众更倾向于消费新鲜食品,可以说,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者食用的时间都比较短。食品主动召回应当符合及时性的要求。据此,为避免分级召回决定期间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必须先尽可能快速地召回不安全食品,然后再在召回后,将食品的危害程度、可利用程度和食品的保质期限考虑在内,做出合理决定。[5]否则,一旦稍有延误,预防危害、保障安全的时机稍纵即逝,必将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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