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男子因为种种原因不满意妻子,可以把她送归母亲,这叫作出妻。有些诸侯卿大夫,为了面子,便把自己的姐妹被出改称为来归,他人的姐妹被出称为大归。《春秋》上载:
“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14]
“秋,郯伯姬来归。”左氏曰:“出也。”[15]
“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谷梁氏曰:“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16]
这些都是记载夫人被出的事。出妻一般由丈夫做主,即使不由其丈夫,也要用丈夫的名义。出妻既然在古代是常事,就应该有其理由。七出就是丈夫抛弃妻子所依持的七种正当的理由,这也是儒家规定下来的。《大戴礼记·本命篇》说: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垢,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zī,祭礼的谷物)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何休注《公羊传》以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为七出内容。改“垢”这一条目为“嫉妒”,这种与《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的疏相同。七出也可以叫七弃。
观察这七条理由,都和宗法制有关系。七出“盗窃”一条是指女子藏私货,藏私货和宗法制要求家庭共产是不相容的,所以七出把“盗窃”列为一条。宗法制讲求社会纵的关系,要求孝顺父母,所以七出把不顺父母列为首条。《礼记·内则》说: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汉代乐府长诗《孔雀东南飞》记载的就是这种情况。
妇人犯了七出的条件,自然要“出”。但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形,这就是“三不出”。什么是“三不出”呢?《孔子家语》说:(www.xing528.com)
“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而后富贵。”
所谓“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就是指三不出而言。“七出三不出”的规定在汉魏尤受重视,唐代七出定之于令,而律则规定: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17]
《元典章·休弃门》也有“七出三不去”的记载,只有犯奸者不受三不去的保障。明清律同。明代刘基对七出中恶疾、无子两个条目是极为反对的。他说:
“恶疾之与无子,岂人之所欲哉?非所欲而得之,其不幸也大矣!而出之,忍矣哉!”[18]
可是王祎又反驳他,说:
“妻道二,一曰奉宗祀也,一曰续宗祀也,二者人道之本也。今其无子,则是绝世也,恶疾则是不与共粢盛也,是义之不借不绝者也。……夫妇之道以义合,以礼成者,其成也则纳之以礼,不合也则出之以义,圣人之所许也。……谓妇人无子恶疾为不当去,而欲减七出为五出者,可谓野于礼也已!”
其实这时“七出”在律已成具文。“七出”是在宗法制基础上丈夫离婚的权利。在古代男尊女卑,女子以色衰而被弃,男子以富贵而再娶,比比皆是。“七出”本质不过是男子抛弃妇女假托的理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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