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代婚礼中有“反马”的仪式,《春秋·宣公五年》记载:
“五年冬,齐高固仅马叔姬来。”
《左传》说:“冬,来反马也。”
什么叫做反马?根据疏说:“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若被出弃,乘之以归也。三月庙见,夫家遣使反马,示夫妻之情既固,与之偕老,不复归也。”反马实际是古代婚姻中的一个程式,和离婚有关。
离婚当时称为绝婚,《左传·文公十二年》载:
“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婚,公许之。”
由于女子在离婚方面是被动的,离婚对于夫家而言,又可以称为“出妻”。出妻有“七出”“三不去”的条目,此外离婚对女子来说还可以叫“来归”,《谷梁传》说:
“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
所以《左传》“郯伯姬来归”“杞叔姬来归”等,都是指弃妇离婚而言。也有一种夫妇因为种种缘故,彼此相离,这在古代称为相弃。《周礼》有“娶判妻……皆书之”语,后人注为“民有夫妇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这说明在当时相弃是公许的制度,相弃的原因很多。
《诗经·谷风》就是写弃妇怨恨之情的诗。诗人把故夫的无情与弃妇的痴情写得缠绵悱恻,十分感人。
能不我慉, 不能拿冷眼把我看,(www.xing528.com)
反以我为雠。 恩将仇报真不该。
既阻我德, 我的好处你全不记,
贾用不售。 好比货物没处卖。
昔育恐育鞠, 想当年常怕没衣食,
及尔颠覆。 我们一起共颠沛。
既生既育, 如今生活已变好,
比予于毒。 你却视我为毒虫。
早期离婚和后代七出之条规定不一样,比较重视个人意愿。至于离婚一词的产生可能在后代。依《晋书·刑法志》云:
“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化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同丐,乞求)其命。诏听离婚。”
唐宋辽以后“离婚”一词在刑律上颇常见。也有“离”“离之”“和离”“两愿离”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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