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同姓不婚大约开始于周代。商人无姓,当然不会出现这种现象。《魏书·高祖纪》记载:
“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
“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周公制礼,百世不通,所以别于禽兽也。”
《礼记·典礼》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则卜焉。”
《礼记·大传》亦载:“四世而缌(sī,丧服一种),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庆舍之士谓卢蒲登曰‘男女辨姓’。”
周代同姓不婚,当然是实行外婚制的结果。这些记载大都属于后代,当然不足以说明问题。实际上对于同姓不婚,春秋时就有人从生理上作出解释。《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
郑叔詹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又《左传·昭公元年》载:(www.xing528.com)
公孙侨曰:“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
《国语·晋语》亦载:“同姓不昏,惧不殖也。”
《国语·郑语》亦有:“气同则不继。”
这些说明春秋人对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形和不育的情况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开始从生理上阐述同姓不婚的道理。虽然人们一再倡导同姓不婚,但同姓婚配也经常发生。如晋文公为狐姬所出,与晋同为姬姓。其后晋平公又有四姬。鲁吴同为姬姓,昭公竟取于吴,称为吴孟子。《论语·述而》载孔子说:“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像这类的事,还有很多。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以后,姓氏不分,所以同姓不婚多有不禁。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又强循古制,并辅之以律。《唐律》规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宋刑统》一宗唐律。金则于太祖二年诏自收江宁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元与唐宋同。[24]
之后的《明律例》《清律例》就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在表面上合于旧制,实际上同姓非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将同姓不婚和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总之,同姓不婚是西周初期的产物,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靠姓名来区别。到了后来,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代替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这样同姓不婚就丧失了原有的作用,后代一味强调同姓不婚,就执于迂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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