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出现了。女子专心养育子女、操持家务,劳动范围便局限在家内。这样男子在生产上的优势逐渐显露出来。随着他们个人财产的增多,产生了在他们死后将这些财产留给自己子女的愿望。对偶婚的日益稳定,也使他们有了确认自己子女的可能性。于是,女方居住渐渐变为夫方居住,父权制便形成了。对偶婚发展形成了一个新的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出现前后,具体的婚姻形式很多,现归纳如下:
(一)家庭公社婚
最初出现的一夫一妻制,并非独立的个体小家庭,仍保留在实行共产制经济的家庭公社中。这时家庭公社是从母系氏族脱胎而出的。我国独龙族的家庭公社、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保加利亚的“兄弟公社”都是这种家庭公社。家庭公社婚指一公社内部男女固定的婚配。
(二)抢劫婚
恩格斯曾把抢劫婚追溯到族外级别婚,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抢劫婚的盛行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相适应,即男方以武力手段抢劫不同血族的女子为婚。这种情况,在许多民族中都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景颇族等少数民族中还可以见到实例。
(三)买卖婚
买卖婚是以女子在观念上属于男子或家庭的私有财产为前提的。如在我国,独龙族将娶妻称为“买女人”——“仆玛旺”,称聘礼为“提彼奢热”,即女子是物品,聘礼是价钱之意。买卖婚在后代仍有延续。买卖婚大体可分为换婚、为役婚、实物婚和货币婚等几种不同发展形式。
(四)媒妁婚(www.xing528.com)
媒妁婚出现得很早。在对偶小家庭出现后,配偶的结合往往要有一定的仪式,这就出现请人说媒订婚的情况。到夫权制时代,一夫一妻制家庭出现后,男女的结合已不只是自愿的结合,而是要附带许多社会性义务。这样,伴随着买卖婚的出现,媒妁婚更为盛行。
(五)收继婚
收继婚是一夫一妻制的特殊形式,至今在一些落后地区还存在这种现象。妻子丧夫后不能外嫁,必须嫁给亡夫的近亲或同姓中的其他远房哥哥。一般是转嫁给亡夫的弟弟,也有收继非亲生母亲的长辈的收继婚。寡妇只有当夫家中无合适男子接纳自己为妻时,才能外嫁。
本书在简要叙述人类婚姻发生与发展情况之后,各章着重点在于对我国的婚姻史的探讨。读者可以结合引言的内容来思考以后有关中国婚姻的部分。
【注释】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以下引文依此)
每一个古老的民族都有许多美丽奇妙的神话传说。神话传说是对自己民族遥远社会历史的追忆和记录。它基于一定事实,经人们想象夸张而成。在我国,神话传说散见于许多古籍之中,这些是我们研究远古社会生活的重要资料。伏羲、女娲、神农、黄帝、舜,等等,都是传说中我国人类的祖先,关于他们婚姻生活的传说,形象地描绘了我国远古人类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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