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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有待提升:研究报告集2013~2015年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2014版负面清单将法理依据从2013年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拓展到了2014年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也纳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并保留了兜底条款和参照条款,但是在涉及的具体内容等方面,2014版的负面清单依然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提升的内容,主要涉及三点:一是投资的内涵仍然过于狭窄。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有待提升:研究报告集2013~2015年

虽然2014版负面清单将法理依据从2013年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拓展到了2014年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也纳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并保留了兜底条款和参照条款,但是在涉及的具体内容等方面,2014版的负面清单依然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提升的内容,主要涉及三点:

一是投资的内涵仍然过于狭窄。从现行的国际规则来看,从种类上讲,国际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类别,涉及投资设立企业、参股、债券期货、合同(交钥匙、特许、建设、管理)、授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租赁、抵押、质押)等八种投资形式,还涉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等内容。从时间跨度上讲,国际投资应当包括准入前的设立、获取和扩大阶段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阶段。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虽然2014版的负面清单将企业的变更纳入了管理的范畴,且即使“变更”两字真的意味着包括了“外资企业的设立、获取和扩大等阶段”[4],我国现行负面清单的投资内涵依然过于狭窄,仍然未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以及各类间接投资包括在内,相关准入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梳理和明确。

二是不符措施的范围过于狭窄。现行的负面清单仅仅涉及国民待遇方面,对国际上通行的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国籍构成,甚至是地方要求、许可证限制、商业存在等方面的不符措施都未涉及。过于狭窄的覆盖范围不仅使得保护效果降低,而且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透明度原则的要求。(www.xing528.com)

三是产业门类的分类方式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而产业门类的涵盖范围也嫌狭窄,且未就敏感性行业、新兴行业的问题作出规定。我国目前的负面清单采取的方式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来进行分类编制的,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而且目前我国采用的基本都是2位或者3位编码,即国民经济大类或者中类行业,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投资分类采取2位编码,基本按照WTO《服务部门分类列表的文件》(将服务贸易部门划分为12大类155各自部门)的分类方式进行编制的惯例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2013和2014两版负面清单都只是对现有行业的不符措施进行了罗列,并未考虑敏感性行业和新兴行业未知不符措施的问题,这样不利于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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