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负面清单的国家比较少,且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最早将不符措施清单引入国内法的范畴,将其修改为外国投资限制或者禁入的行业清单,并以负面清单的名称公布的国家是菲律宾[1]。1991年,菲律宾颁布的《菲律宾外国投资法案》中第一次使用了负面清单的概念[2],并将其定义为“要求某公司的股票或合伙资本的外国拥有权被限制在最大为40%的经济活动领域的清单”。它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列明宪法和具体法律授权内采取限制措施的行业清单;二是列明基于国防安全、公共健康和道德、保护小型和中等规模企业等原因而采取限制措施的行业清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9年有关国民待遇的阐述也提到了“negative list”一词,并且提出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而言的一种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至此,负面清单正式成为东道国自行发布的有关投资管理的一种模式。
负面清单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都是由东道国自主制定和自行颁布实施的外资准入政策文件,而不是东道国与投资国多边/双边谈判的结果;二是都是以行业的禁止或者限制准入条件,而不是行业的特殊管理措施为对象的,如印度尼西亚的负面清单,将行业划分为绝对封闭和有条件开放两大类;三是文本格式多样化,且可以定期/不定期进行修改与调整,灵活性很高。(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准入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在形式、内容和作用等方面与不符措施清单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负面清单将直接影响到公布该清单的东道国在国际多边/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地位和该国内外国投资的管理举措,因此对其制定程序和相关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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