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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研究报告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时清理制度要求对所有需要清理的情况,都要启动清理。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研究报告集

课题组认为,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衔接:

1.即时清理制度建立前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衔接

市政府关于建立即时清理制度的文件出台后,出现需要启动即时清理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开展即时清理,但文件出台前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存在需要清理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如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改革措施不一致等,不能一直维持下去。为解决存量文件中的合法性、适应性问题,课题组建议明确一定时间(如半年左右)对制度建立之前的所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这样,既能立足未来,又能兼顾以往,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应性。

2.即时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

以往上海市的专项清理工作,往往只关注需要清理的专项内容,而对清理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不作出处理,于是一些“问题”条款即使经过了多次清理,依旧“岿然不动”。即时清理制度要求对所有需要清理的情况,都要启动清理。为此,在今后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时,发现其他需要清理内容的,应当全面清理,对涉及问题的条款,提出清理建议,作出清理决定。

3.即时清理制度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的衔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上海市自2010年5月1日起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名称为“暂行”、“试行”的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2015年5月1日,将是大批量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进行评估的时间窗口。即时清理重在“即时”性上,当即时清理的期限能与定期清理、有效期届满清理相吻合时,课题组认为,应当将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有效期届满的清理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不为追求形式而单独开展,这样既能防止行政机关走形式、走过场,又可防止在清理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投入,提高行政效能。

课题组简介:

课题组组长:李平,女,现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处长。

课题组成员:刘华、王晓妹、高俊、王海燕。

课题执笔人:李平、王海燕。(www.xing528.com)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33页。

[2]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7页。

[3]参见雷斌:《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初探》,《人大研究》2009年第5期。

[4]参见上海市立法研究所编:《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研究》,2014年第1期。

[5]参见广东、西安、厦门、苏州等省、市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6]刘武俊:《法规清理应该常规化》,《监察日报》2008年1月28日,第001版。

[7]参见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8]《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9]雷斌:《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初探》,《人大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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