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上海市清理工作存在及时性、彻底性不够的问题,既有制度设计不够的原因,也有清理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的因素。为此,课题组认为,需要进一步强化以下几类主体的责任:
1.清理主体的责任
清理主体是清理工作的启动者,因此,明确其责任义务,对于有效开展清理工作至关重要。对清理主体,需要明确以下方面的责任:一是启动清理工作的责任,需要即时清理的情形发生的,清理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启动清理,未启动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全面清理的责任,即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清理标准全面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内容存在重大疏漏或者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规范清理的责任,即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清理程序并在清理期限内完成清理任务,没有执行清理程序或者未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应当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
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承担着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职责,并负责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建议的法律审核。因此,明确法制机构的责任有利于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对政府法制机构,需要明确以下方面的责任:一是组织统一清理的责任,即对于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调整或者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责任;二是法律审核的责任,即对清理主体报送审核的清理决定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存在重大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指导协调本地区即时清理工作的责任,即对本地区未能有效开展即时清理工作承担指导不力的责任。(www.xing528.com)
3.办公厅(室)的责任
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或者本机关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并负有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规范性文件是公文的一种,因此,明确办公厅(室)的责任对于规范清理工作十分重要。对办公厅(室),需要明确以下方面的责任:一是保障清理程序规范的责任,即保证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如清理建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不对外公布;二是指导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清理程序的责任,即发现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即时清理工作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监督指导。
即时清理工作应当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绩效考核范围,对于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即时清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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