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清理,仅有政府部门的力量不是不够的,需要市政府层面对即时清理工作作出顶层设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对全市的即时清理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关于即时清理的市政府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明确即时清理的启动情形
为保证制度实施效果,启动情形可以突出合法性内容,即保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国家、上海市政策之间的一致性,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位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出台、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以及国家或者上海市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作出新的制度安排等,作为应当启动规章、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情形,同时兼顾其他合理性、适当性情形,将内容设定的合理与否、调整对象是否存在等作为其他需要启动清理的情形,由清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以保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适应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
2.明确清理主体
将上海市历年清理工作的成熟做法予以固化,明确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为起草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为制定部门。起草部门、制定部门为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共同作为清理主体,承担清理任务。清理主体是清理工作的启动主体,其他主体,如实施主体、适用主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等)认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即时清理的,可以向清理主体提出即时清理的建议。(www.xing528.com)
3.明确清理程序及期限要求
清理工作包括启动、提出清理建议、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决定、清理结果公布等多个环节,文件应对各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期限要求。
针对以上内容,课题组已起草完成《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建议稿)》(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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