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此,研究清理,同时必须对清理后的处理作出相应研究。清理结果处理,主要包括决定修改、决定废止、决定宣布失效三种情况。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失效、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对于在清理中未发现存在与上位法存在不符合或者其他明确不当的,应当继续有效。
清理,说到底是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是继续有效,还是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归类过程。清理只有与后续的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处理决定直接关联起来才有价值和意义。为此,研究清理,同时必须对清理后的处理作出相应研究。课题组认为,对于继续有效,是无需在清理后再作处理的。清理结果处理,主要包括决定修改、决定废止、决定宣布失效三种情况。
对于在清理中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上位法或者国家、上海市新的重大政策不一致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施操作不强的,应当作出修改。决定修改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修改,也可以报请专门立项修改。简易程序修改(又叫一揽子修改或者“打包”修改)应在专门会议审议清理决定时一并作出修改的决定;另行立项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程序向社会公布。
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失效、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所代替的,应当予以废止。(www.xing528.com)
对于在清理中未发现存在与上位法存在不符合或者其他明确不当的,应当继续有效。
对于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统一组织清理时明确要求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目录或者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公布目录外,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布。对于决定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的,一般也应在专门会议审议清理决定时一并作出决定,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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