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清理的主体是指启动即时清理工作的主体,也是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主体,一般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起草主体、实施主体三类。三者比较来看,制定主体同时享有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的权力,便于组织开展清理活动、运筹调动相关资源;起草主体往往是与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密切关联的部门或机构,比较了解行政管理体制和权力运作体系,利于及时掌握上位法(政策)的变化调整和法律关系赖以存续的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实施主体作为具体执法部门,定期对实践中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适于发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协调性、可操作性问题。三类主体各具优势,分别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同作用。
对于政府规章、市和区县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鉴于市和区县政府往往不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直接起草和执行主体,从权力分立和清理科学性的角度出发,制定机关不宜作为即时清理主体,一般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以往清理中,也都是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将起草部门列为清理主体,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对由其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此外,实施部门也可以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提出清理意见;如果一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https://www.xing528.com)
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和区县政府委办局、乡镇政府的文件,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其他主体制定的文件等,这些制定机关对于其制定的文件往往具有实际执行或者监督执行的职责,在以往清理中,一般也是根据“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其负责清理。其中,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市政府委办局下属机构制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委办局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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