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1.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
按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
全面清理是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一种大规模的清理方式。这种方式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多,时间跨度大,在早期清理活动中运用较多。如围绕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0〕23号),上海市开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一次大规模的全面清理。全面清理是对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审查,可以一次性解决较多的问题。但是,这种清理方式不仅时间跨度大,内容涉及面广,导致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而且是以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冲突为代价的。
专项清理是指专门针对某项内容或者某种形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7]。如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06〕33号)的文件要求,上海市开展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清理,就是专项清理。专项清理的针对性强,能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某一领域的问题,使得各规范性文件关于某一领域的问题能够达到高度协调和统一。
2.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
根据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启动依据不同,清理可以分为主动清理和被动清理。(www.xing528.com)
主动清理,是指制定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2012年上海市杨浦区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在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了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被动清理,是指非清理机关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其他因素如上位法的规定、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等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被动清理在上海市以往清理中占了绝大多数。被动清理又可分为根据上位法规定的被动清理、根据上级要求的被动清理和两者混合的被动清理。比如,上海市适应《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颁布,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开展的清理,就是混合的被动清理;上海市开展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清理,就是根据上级要求的被动清理。
3.定期清理与不定期清理
按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否定期展开,清理可以被划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
定期清理是指间隔固定时间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清理。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明确建立健全法规、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也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就是定期清理。定期清理是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一种形式,一般为全面清理。
不定期清理,是指清理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如上位法的规定、上级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变化等,而启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定期清理又可分即时清理和非即时清理。即时清理是指发生需要清理的情形后,在较短时间内组织开展的清理,如国家宣布取消或者调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后,地方及时对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非即时清理是指该清理工作与相关情形在时间上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如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海市开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需要清理的情形包括与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等,而这些情形中有的是较长时间内存在的问题,与开展清理的时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属于非即时清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时清理说的是清理启动与需要清理的情形发生之间的时间对应,而不是说清理启动与清理工作结束之间的时间长短。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开展的清理工作,虽然历时将近一年时间,但我们认为仍应属于即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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