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经济如何发展,毛泽东于1944年在同美军观察组成员谢韦思的多次谈话中,曾经设想中美两国经济合作。他认为:在中国,工业化只能通过自由企业和在外国资本帮助之下才能做到;中国可以为美国提供“投资场所”和重工业产品的“出口市场”,并以工业原料和农产品作为美国投资和贸易的“补偿”。[7]但是“二战”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使得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确立了向苏联“一边倒”的外交方针,相应形成了从苏联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经济建设方针。
这一方针的实施是从新中国建立前夕,1949年1月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来华与中共领导人会谈协商开始的。1949年1月30日,米高扬同来华帮助修复东北地区铁路桥梁的苏联铁道部部长柯瓦廖夫(又译作柯瓦洛夫)应中共中央邀请,一同来到当时中共中央所在地河北西柏坡,与中共中央领导人会谈。
2月2日,会谈讨论苏联在中国军事工业以及其他工业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中方参加者为朱德和任弼时。任弼时强调,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中,中国尤其重视东北的重要作用,争取把它变成中国的国防基地。东北应该能够生产汽车、飞机、坦克和其他武器。并指出,中国希望苏联帮助东北的工业开发,并列举了提供帮助的以下几种方式:(1)苏中经济联合体;(2)苏联贷款;(3)由苏联办租让企业。任弼时说,开采沈阳、锦州和热河省的稀有矿藏,如铀、镁、钼和铝,需要苏联的帮助。过去日本从中国掠夺了1吨铀矿。如果苏联对这些矿藏感兴趣,可以考虑合作开发或请苏联来办专门的租让企业。他还指出,东北的工业开发需要高水平的专家。在鞍山钢铁公司,中国不得不聘用日本专家。因此,请求苏联向中国派遣不少于500名国民经济各领域的专家。
在2月3日的会谈中,刘少奇再度提到了苏联援助的问题。他明确指出:“如果没有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帮助,解放后中国工业基础的建立是不可想象的。这种帮助将对我们起决定作用。我们相信,它可以采取这样几种形式:(1)传授你们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经验;(2)向中国提供相应的书籍,以及派出各经济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3)向中国提供资金。……我们清楚,如果没有苏联的帮助,不可能在东北恢复一个鞍山公司。因此,我们想早一点知道,苏联究竟能给予我们多大规模的帮助,以供我们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考虑。”
毛泽东主持了最后两天的会谈,即6日和7日的会谈。在6日的谈话中,毛泽东提出中共需要3亿美元贷款、300辆汽车,以及各种必要的物资、机器、石油产品和造币用的银子等援助。如果苏联可以提供这笔贷款,希望能够从1949年起在三年内分期提供,中国会连本带息如数归还。[8]
1949年6月21日,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离开北平赴苏联访问。代表团成员有高岗、王稼祥。6月26日到达莫斯科。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初步会谈中,为了获得苏联3亿美元的贷款,中方同意斯大林提出的条件,包括中国向苏联提供其所需要的茶叶、桐油、大米、钨砂、猪鬃及植物油等,并感谢苏联对中国的帮助。[9] 7月11日,刘少奇列席苏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双方商定组织一个借款条约共同起草委员会,苏共方面米高扬、柯瓦廖夫参加,中共方面刘少奇、高岗、王稼祥参加。7月25日,毛泽东复电刘少奇等,赞同其对借款协定原则上同意、具体文字待译好后再谈的态度和做法。7月30日,刘少奇和马林科夫分别代表中国和苏联签订贷款协定。8月4日,毛泽东复电刘少奇等,表示同意苏中两方组织共同委员会来把借款和订货等问题具体化;但是由于当时国内正在建立统一管理经济的机关,解放的地区正在不断扩大,而且缺乏专家与资料,一时无法向苏联提出全部货单,所以商请联共中央同意将共同委员会设在中国,由柯瓦廖夫先带主要专家来华与我国共同商定全部或主要部分货单。并提出:如斯大林同意先派人来华组织共同委员会,最好先带铁路、电力、钢铁、煤矿、煤油矿、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同来。苏共中央同意了这个提议。8月14日,刘少奇与来华苏联专家的负责人柯瓦廖夫及苏联专家220人一起离开莫斯科回国。[10]此后,中苏两国专家共同研究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的具体项目。
新中国刚一建立,10月2日,苏联政府即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成为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政府。1949年12月1日,毛泽东、朱德、周恩来、林伯渠同张澜、李济深、郭沫若、黄炎培、沈钧儒等12位民主人士座谈,磋商毛泽东访苏签订中苏条约事宜。接着由周恩来指导有关部门编写访苏材料,协助毛泽东作访苏的准备工作。12月16日,毛泽东抵达莫斯科。1950年1月5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座谈会,协商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中国同苏联签订新的友好条约和贷款、通商、民航合作等协定的建议。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一致通过以上建议。
1950年1月初,毛泽东在莫斯科向斯大林提出,希望命令有关部门速派水电站方面的专家前往东北松花江小丰满水电站,现场调查那里堤坝遭到破坏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1月10日凌晨,周恩来率领由李富春、叶季壮、欧阳钦、吕东、张化东、伍修权、赖亚力等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乘火车赴莫斯科会同毛泽东同苏联政府谈判。1月22日,在毛泽东与斯大林的第三次会谈中,毛泽东又提出,在中苏即将签订的条约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合作。[11]此后,对于中苏贷款协定所属附件规定在借款和还款期内,由中国以其剩余的战略物资供给苏联的条款,苏联要求供应钨、锑、锡、铅四种。中方回答说除铅为中国入口货,其余三种物资剩余后愿首先满足苏联需要。2月14日中苏两国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其中规定,苏联以年利1%的优惠条件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货款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分十年付还贷款及利息。1950年9月30日,两国互换协议批准书。[12]
条约签订以后,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一行14人启程回国。由李富春、王稼祥、叶季壮、刘亚楼、赛福鼎·艾则孜、伍修权组成新的代表团,留苏继续进行谈判并签订一些单项经济贸易协定。4月,中共中央就经济贸易协定签订的一系列具体方针致电在莫斯科继续谈判的代表团。关于工业建设的具体项目,决定先同苏联政府谈判设计合同,在设计制图的基础上,“提出准确而需要的订货单”。在聘请专家的问题上,周恩来致电代表团,提出:“必须请好的、必要的,一改过去多请、滥请而又想讨便宜的作风;同时,也逼得请专家的部门赶快在一两年内向专家学好本事,免得专家走了仍然不能自立。”在贸易价格问题上,双方争执较多,最后为了既不影响国内建设,又避免长期吃亏,中方在签订中苏贸易协定和有关文件时声明:中方同意按最后商定的价格定价,但是有些进口货价定高了,出口货价定低了,对于中国来说,这样做的确是赔本的,“故愿保留将来对这一部分货物价格的声明权,以便作为中苏双方今后谈判新的易货协定时的参考”[13]。
在苏联帮助建设的项目当中,机械和军工占了很大比重。项目的初步确立经历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其间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从苏联引进技术设备的需要,1951年8月,中国派遣370名学生和88名干部赴苏联学习和实习。
1950—1952年初,苏联帮助设计的项目共42个,第一批16个设计组是1950年毛泽东、周恩来在苏时聘请的,第二批3个设计组是朝鲜战争爆发后为建立北满基地而聘请的,第三批设计组是1951年内聘请的。在42个项目中,东北30个,关内6个,新疆5个,内蒙古1个。东北30个项目中,电力、钢铁、煤炭、制铝等占20个,其他10个是机械、化学、造纸等。关内6个是太原、重庆、西安、郑州4个电站及太原肥料厂和染料厂,新疆5个是电厂和医院。总投资额仅东北和关内36个项目估算为34亿元,其中国外订货占30%。至1952年1月,已作出初步设计并已经批准的有15个。[14](www.xing528.com)
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和与苏联协商,至1952年底,陆续商定了苏联帮助中国恢复与建设的50个重点项目。在1950年使用的6000万美元借款中,有2000余万美元用于海军、空军的军事订货。
1952年8月,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我国政府代表团,到莫斯科与苏联政府进一步商谈请苏联政府对我国经济建设予以援助的问题。在原则确定后,周恩来总理、陈云副总理等先行回国,李富春同若干助手继续与苏方商谈对我国经济建设援助的具体细节,历时八个月。
中国代表团以1952年中财委拟出的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重要的工业建设项目草案为依据,向苏联政府提出商谈。于1953年5月15日由李富春和米高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简称《协定》)。
《协定》内容包括在1953年至1959年内,援助中国建设与改建91个企业。上述91个企业,加上1953年4月以前,在1950—1952年3年中陆续委托苏联设计,并经苏方同意援助我国建设与改建的50个企业,共141个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建设与改建,苏方完成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在施工过程中给予技术援助,帮助培养这些企业所需的中国干部,并提交组织生产所需的制造特许权及资料。中国政府则在现有企业中组织生产一部分配套用的和辅助性的半制品、成品和材料。此种半制品、成品和材料的清单及其技术规格,以及有关安排其生产的建议,在批准初步设计后由苏联提交。苏联协助中国建立工业企业设计部门,并协助这些部门完成其所承担的上述企业的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的20%—30%的设计工作。苏联提供上述企业所需的按价值计50%—70%的设备,其余设备由中国制造,为此苏联派专家去中国提交技术资料,并对组织生产提出建议。
以上内容中,产品制造特许权为苏联无偿提供,其余部分总值为30亿—35亿卢布。
此外,苏联派遣专家来中国帮助解决总体利用黄河、汉水的水利和水力资源的规划勘测工作;派遣四个专家组帮助中国政府制订电气化、发展黑色冶金与有色冶金、机器制造工业、造船业的远景计划;增派50名地质专家帮助组织地质勘探工作和地质人员的训练;在选择连挂用的农业机器型号方面提供建议和技术资料;对由中国设计部门所完成的建设长江大桥的设计进行鉴定;帮助中国进行内蒙古、东北、西南林区的森林航测。中国政府为偿付以上设备和技术援助,将按质按量对苏联供给以下货物:钨精矿16万吨、锡11万吨、钼精矿3.5万吨、锑3万吨、橡胶9万吨以及羊毛、黄麻、大米、猪肉、茶叶等。经双方协议后,部分偿付可用自由兑换的外汇实施。[15]
按照协定,在1953年至1959年的7年期间,上述141个企业建成后,我国的工业生产能力将大大增长,不论在黑色冶金方面,有色金属方面,煤炭、电力、石油方面,机器制造工业方面,动力机械制造方面,化学工业方面,都在原有生产能力的一倍以上;中国将有自己的汽车工业和拖拉机工业;机械方面和国防工业方面将有许多新的产品出现。到1959年,中国钢铁、煤炭、电力、石油等主要重工业产品,大约等于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水平,接近或超过日本全面发动侵略中国战争时(1937年)的水平,即钢的产量超过500万吨、煤达到1亿吨、电力在200亿度以上、石油250万吨左右。上述主要产品的生产状况,是国家工业水平的主要标志。这些企业建设完成后,中国将成为一个有自己独立的工业体系的国家,中国的工业化将有一个稳固的基础。
141项企业将在1953年至1959年期间分别开工,其中包括了在建设和改建国防工业企业方面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35个国防工业企业。苏方保证完成这些企业的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并给予其他各种技术援助。此外,苏方同意完成军舰制造厂的设计工作,提供鞍山钢铁厂生产坦克用甲板的设计和补充设备,等等。
1953年“5·15”协定之后,将前50项的沈阳飞机修理厂、洛阳航空发动机修理厂、南昌飞机修理厂、株洲航空发动机修理厂等四个项目合并在后91项;停止牙克石纸厂、营城子银矿山八号竖井等两个项目的设计,将兴安台选煤厂自兴安台一号竖井的项目中分出,如此141项变成了136项。1954年8月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又取消了91项中的武汉电站。将避雷器车间并入西安高压电瓷厂内,将抚顺镁厂并入抚顺铝厂,并新增加了11项。经过这次变动,形成144个建设项目。
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又达成《对于1953年5月15日关于苏联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的议定书》。其中苏联政府同意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建12个企业和改建1个滚珠轴承工厂。这13个企业包括上述前10个企业和1个选煤厂、两个煤井。对于苏联所供应的设备和所给予的技术援助的偿付,按照当时实行的中苏贸易协定进行。前述144项,加此次新增的3项,形成了147项。1954年10月12日在中苏两国政府达成的《对于1953年5月15日关于苏联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备忘录中又新增加了15项[16],以上项目共计162个,其中35个为国防项目。这些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的取消了,有的分成两期实施,即被视为两个项目。至1954年底被确定为156项建设项目。这也就是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的建设重点。这些项目确定以后,又随着形势和认识的发展变化有所调整,但在公开宣传中就将此156项作为一个标志而不加改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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