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和侵权货物进出口等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地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寻求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1]。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
第一,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0条的规定,海关只能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尽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而不需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仅靠自己的努力发现即将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是很难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也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
第三,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侵权企业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企图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2]。
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具体程序性规则
1.备案申请书的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海关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上述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2.备案申请随附证明文件与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包括: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的随附证明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3.海关的答复及不予备案的情形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不予备案的情形包括:(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的有效期限及续展
(1)有效期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5.备案的变更、撤销与注销
(1)变更。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③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的其他情况[3]。
(2)备案的撤销。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并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3)备案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www.xing528.com)
①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②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6.备案的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账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为提高办理备案的效率和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的透明度,也为方便备案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书和准备有关随附文件,海关总署于2004年开发了可在互联网上操作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和查询系统”。此后,知识产权备案的申请系统改名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4]。备案系统的使用,极大方便了备案申请人,缩短了申请周期,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所以,目前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知识产权权利人都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登录“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发送备案申请,并可以随时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也可以通过“备案系统”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及时予以补正。
[案例]海关查获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数案
图21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OYO”商标专用权
例1:上海海关查获侵犯“SOYO”商标权的干电池案。2007年8月12日,珠海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干电池。海关审单关员在对该票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立即下达了布控指令。8月13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的干电池上均标有“SOYO”商标。经核对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发现,“SOYO”是上海智伟电池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2007年8月9日已经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上海海关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查获侵权干电池570箱共109多万粒,价值人民币约26万元。上海智伟电池有限公司是上海的一家民营企业,公司以生产、出口电池为其主营业务,“SOYO”是其主要的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其生产的“SOYO”电池出口额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然而由于侵权产品的出现,2007年1—9月,该公司“SOYO”电池出口额急剧萎缩至300万元人民币。面对这种情况,权利人选择了通过海关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想到的是,商标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仅4天,上海海关就查获了假冒货物。权利人根据海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在生产工厂再次查获大量的侵权电池[5]。
例2:宁波海关查获侵犯“farm@te”商标权的农用喷雾器案[6]。2013年3月,宁波海关在对一批出口至加纳的农用喷雾器实施查验时发现,该批农用喷雾器全部使用了“farm@te”字样,涉嫌侵犯已在海关备案的民族品牌“farmate”的商标权。经联系权利人台州信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全部为假冒产品,共计3 969台,整整两个集装箱。台州信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内专业农林植保机械龙头企业,培育了自有品牌“farmate(法美特)”,生产喷雾器、割草机等几十种农用机械产品,其中年产喷雾器约220万台,远销欧美、东南亚、中东、非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扩大,假冒产品也随之出现。“自从我们在海关备案后,海关陆续有查获,实在给力!”公司董事长尚才初说:“我们的自主品牌还很年轻,未来还要继续开拓国际市场。海关全力打假,让假冒伪劣无法迈出国门,我们的自主品牌才能越走越远。”
图22 宁波海关查验关员正在核实侵权货物品牌[7]
[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具有怎样的作用与保护效果?
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状况如何?
[案例分析]
1.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明显的保护效果。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能知晓知识产权的详细信息和权利状况,才能将主动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简便,由企业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全部可以通过网络操作,并可随时查询备案信息,每一项知识产权的备案费只需800元,备案有效期10年。主动保护模式下可向海关总署申请使用总担保。这些措施都大大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
在例1中,权利人的商标在海关备案生效才4天,海关就查获了假冒货物,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和海关的执法效率。权利人还根据海关在边境查获侵权货物的线索顺藤摸瓜,在生产工厂又查获大量假冒货物,权利人获得了大大超出海关保护本身的维权成效。本案充分显示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重要性,对饱受侵权之苦的国内自主品牌企业寻求海关保护有积极的借鉴意义[8]。
2.进行海关保护的备案是获得我国海关主动进行边境保护的前提,但是近年来我国企业即使重视知识产权申请与授权,却不重视对边境保护制度的运用。从1995年中国海关开始接受边境备案时起至2013年3月1日,全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效备案为18 866件,其中,商标权备案12 883件,著作权备案763件,专利权备案5 220件[9]。上述数据的绝对量都在增长中,但是通过与其他数据对比,就会发现海关保护备案量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数量之间的巨大差距。在商标权方面,17年来全国的商标权海关备案累计总量不足2012年一年内商标有效注册量的0.2%[10]。在专利权方面,17年来全国的专利权海关备案累计总量不足2012年一年内专利授权量的0.4%[11]。再用2009年的数据进行比较,至2009年12月有效海关备案12 031件,其中,商标权备案7 310件,著作权备案496件,专利权备案4 225件。同期全国有效专利1 193 110件,有效商标2 802 051件[12],专利海关备案量占全国有效专利量的0.35%,商标海关备案量占全国有效注册商标的0.26%。从上述数据比较可知,相对于国内有效知识产权量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数量近年来是没有明显变化的。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不重视或不知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种便捷有效的行政保护方式。
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重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也就没有重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在当时知识产权备案中有相当部分是外国知识产权在我国海关所做的备案。例如,至2012年,上海大量的有知识产权实力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漠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当前上海共有注册驰名商标海关备案率为10%,而所有上海商标的海关备案率是0.08%,专利权和版权海关备案率小到可忽略不计,且备案企业多为外资企业。这意味着上海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受到海关的主动保护。
随着海关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与效果不断增加,国内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重要性认识在不断的发展中。例如, 2012年中国海关共查获侵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进出口商品近2 800余万件,同比增长66%。海关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使许多长期遭受侵权困扰的中国自主品牌重新恢复了活力,也激发了国内企业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因此,2012年海关总署共核准国内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 123件,占当年核准总数的51.3%,同比增长25%[13]。再如至2013年4月30日,在海关总署有效备案知识产权为19 592件,其中商标权备案13 529件,著作权备案791件,专利权备案5 272件。在短短两个月内,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量增加了七百多件。①
图23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统计(至2011年)[14]
[1] “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http://www1.customs.gov.cn/zscqbh/main.html?page=04,访问日期:2013年4月25日。
[2] 陈剑玲:“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不容忽视”,《国际商报》,2008年6月20日,第6版。
[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4] 目前海关总署互联网站已经不再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下载。如果确实需要纸面申请书格式的,则需要联系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5] 海关总署政法司:“200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中国海关》,2008年第5期,第21页。
[6] “护航农具民族品牌 宁波海关查获两整柜假冒‘farmate(法美特)’商标权的农用喷雾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473/info420884.htm,访问日期:2013年4月27日。
[7] 王永贝摄,图片来源同上。
[8] 海关总署政法司:“200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中国海关》,2008年第5期,第21页。
[9] 上述数据通过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获得,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海关总署网站),访问日期:2013年3月2日。
[10]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商标有效注册数量为5 333 695件。数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详表”,http://sbj. saic.gov.cn/tjxx/201302/t20130205_133197.html,访问日期:2013年3月7日。
[11] 2012年,受理三种专利申请205.1万件、授权125.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5.3万件,同比增长24.0%,发明专利授权21.7万件,同比增长26.1%。数据来源:http://kuaixun. stcn.com/2013/0109/10215008.shtml,访问日期:2013年3月7日。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统计年报》,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52页。
[13] 二〇一二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http://www.customs.gov.cn/tabid/49475/Info ID/425950/frtid/49473/SMid/126121/Default.aspx,访问日期:2013年4月25日。
[14] 王苹等:“海关给力‘备案者’”,《中国海关》,2011年第5期,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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