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情况:研究报告集2013~2015

国外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情况:研究报告集2013~2015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大多没有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的类型化区分和概念。上述内容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有关决策中辅助统计性、事实性信息的规定属于“状态说”,即正在决策、决定过程中的信息,免于公开。实务2012年8月1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内部信息与过程性信息”论坛上,英国苏格兰邓迪大学法学院信息自由中心凯文达宁教授对苏格兰相关实务处理进行了介绍。在乌干达,内阁及其委员会的纪录、法庭审理纪录等不属于公开范围。

国外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情况:研究报告集2013~2015

国外大多没有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的类型化区分和概念。相关立法中,只能找到相近似的表述。较为典型的立法例为英国和美国。

1.英国

(1)立法

根据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第三十条规定,妨碍或有可能妨碍刑事调查的信息,免于公开。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一项政府信息不满足前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开会有碍调查违法行为人、侦查犯罪、逮捕和起诉犯罪嫌疑人、司法行政、监狱等羁押场所安全和良好秩序等,也可以免于公开。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政府政策中的信息,国家部级机关之间的交流,政府法律职位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免于公开;但决策一旦作出,作为决策参考或辅助的统计信息即不能以上述理由免于公开。此外,决策过程中,供决策参考或辅助的事实性信息(Factual Information),如果免于公开,必须是基于特定的公共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决策中的信息,如果公开会有损自由和坦率地提供决策建议,不利于自由和坦率的交换意见,或者不利于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同样免于公开。

上述内容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有关决策中辅助统计性、事实性信息的规定属于“状态说”,即正在决策、决定过程中的信息,免于公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则类似于“流程说”,即使是决策、决定结束后,如果相关过程中信息的公开会产生特定危害,同样可以不予公开。

(2)实务

2012年8月1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内部信息与过程性信息”论坛上,英国苏格兰邓迪大学法学院信息自由中心凯文达宁教授(Professor Kevin Dunion)对苏格兰相关实务处理进行了介绍。在苏格兰,对即使是法定免于公开的相关过程性信息,如政府制定政策中的相关信息,这种公开的豁免仍然不是绝对的,实践中必须进行危害和公共利益测试决定是否公开,具体包括4个步骤:首先,判断系争信息是否与政策制定相关;其次,判断决策是否正在进行,换句话说,决策过程是否已结束;再次,判断系争信息是否已通过上网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所掌握(如已上网,则不能以过程性信息而免于公开);最后,判断信息本身是否敏感。

2.美国

(1)立法(www.xing528.com)

根据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第五百五十二节(b)(2)规定,单纯的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日常事务相关信息,免于公开;(b)(5)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或跨机关的备忘录、信函,通过诉讼可以获取的,免于公开;(b)(7)规定,为执法目的搜集的信息,并且公开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执行程序妨碍公正审判或裁决;泄露个人隐私;不利于为信息提供者保密;泄露执法调查或检控的技术、程序和指导方针,会相应引起规避调查和检控;影响或危及任何自然人的生命和安全,免于公开。

从上述规定来看,第五百五十二节(b)(2)规定属于较为明显的内部信息。后续的相关规定,类似于“流程说”,并不明显区分决策或决定是否作出,核心是从公开过程性信息可能带来的危害角度,决定是否免于公开。

(2)实务

2012年8月1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内部信息与过程性信息”论坛上,根据美方专家Melanie Pustay的介绍,美国有几个代表性的案例。一个是197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诉西尔斯有限公司案(Nlrb v.Sears,Roebuck&Co.,421U.S.32,151[1975])。案中,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相关不公正用工行为不提起申诉。该委员会的总顾问处就此拟定了相关建议和备忘录,对为何作出该决定进行了解释。法院最终判决这些解释性的建议和备忘录,构成了最终决定的一部分,予以公开不会造成损害;而那些决定之前的备忘录,供决定参考,才可以享受审议特权的保护而免于公开。类似案件还有美国海事局首席律师对多项法令的解释,法院认为不属于审议信息,而是最终决定,不受审议特权的保护,应予公开。

在享受审议特权保护的案例方面,有代表性的是2012年的莫雷诉美国中央情报局案(Morley v.CIA,699F.SUPP.2D 244,255—256[D.D.C2010])。该案中,系争信息为一份涉及已故中情局官员的备忘录。法院认为审议程序特权保障特定信息免于公开,并不仅仅是防止因信息公开而给参与审议人员带来难堪,还是为了防止影响未来的政府雇员在参与审议时因担心信息公开而不敢坦率发言,影响决策质量。类似案件还有美国烟酒及火器管理局调查人员与律师之间就正在进行的调查进行探讨的电子邮件,同样受审议程序特权的保障而不予公开。

3.其他国家

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公开信息中,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内部或相互之间有关审议、讨论或协议的信息中,因公开可能对坦诚的意见交换、意思决定的中立性造成不当损失、可能产生国民间的混乱、可能不当地给予特定的人利益或不利益的信息”;此外,关于行政机关事务、事业的信息,因公开该信息会对该事务或事业造成妨害的不予以公开。在乌干达,内阁及其委员会的纪录、法庭审理纪录等不属于公开范围。瑞典、芬兰则将过程性信息排除出政府信息(官方文件)的范畴。根据该制度,官方文件只有进入公共领域才对外公开,而部分过程性信息还没有进入公共领域,或者还没有形成官方文件,所以不在公开范围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