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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合作: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实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当前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强调公与私的结合,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1.WCO体系下海关与以权利人为主的商界合作世界海关组织在倡导、实践海关与商界合作方面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在此项目下,海关合作理事会和国际商业组织签订了24项MOU。2.欧盟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在海关法领域,欧盟一直注重与商界的合作。

海关合作: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实案

(一)海关商界(权利人及其组织)的合作

当前国际社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强调公与私的结合,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既有公共部门(海关)的法律行为,也有商界的积极投入。在此,“商界”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合法的被许可使用人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组织(往往以非政府间组织的身份)倡导海关与商界不应当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伙伴与服务的横向法律关系。他们通过与各国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签订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常规化与制度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组织根据MOU或合作协议获得通过观察员或类似身份,可以派出代表列席政府间组织公开会议,以及参与政府的立法程序,通过提出建议、陈诉意见、参与磋商、交换信息、协助/共同立法、能力建设等多种方式与渠道,实质性影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实施过程。

1.WCO体系下海关与以权利人为主的商界合作

世界海关组织在倡导、实践海关与商界合作方面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世界海关组织做了如下工作:

(1)海关合作理事会下的海关与商界的谅解备忘录

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1987年向GATT提议的设计,同时也根据1991年7国集团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应当在承运人和边境执法机构之间加强合作的行动计划,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了“ACTION/DEFIS”项目(Alliance of Customs and Trade for the Interdiction of Narcotics),并与一系列相关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签订了MOU。该项目最初旨在禁止非法麻醉药品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的项目,最终发展成为包括其他形式的边境犯罪(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的项目。在此项目下,海关合作理事会和国际商业组织签订了24项MOU。其中也包括数项专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的 MOU,包括:1988年与国际唱片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onographic Institute,IFPI)的MOU,1997年与电影协会(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MPA)以及机械复制权组织(Bureau International Mechanical Copyright Organizations,BIEM)签订的MOU,1998年11月与INTERPOL签署的关于国际合作的MOU[1]

(2)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海关与商界工作组

1992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邀请14个不同的国际产业协会的代表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其中8家代表在会议上介绍了其产品遭受侵权损失的情况。同年7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召开第79/80届年会前,邀请40多家有关产业贸易组织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展览会,通过实物鉴别,加深了各成员方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此基础上,同年11月,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海关与商界工作组[2]。经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和CCC第12次执法委员会的工作,设立了由20点内容组成的边境保护行动计划,并在此后的历次工作组会议与相关活动中予以落实[3]

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海关与商界工作组完成的工作包括:(a)建立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b)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反商业欺诈情况简报中增设了知识产权保护栏目;(c)举办了多次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培训(包括在中国举行的研讨班);(d)推动海关合作理事会与权利人组织和商界达成谅解备忘录;(e)与知识产权产权保护有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IPO与国际反假冒联盟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联系;(f)根据GATT的TRIPS协议,修改了1988年《WCO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示范法》,形成了1995年《WCO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示范法》;(g)增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方面的工作,例如制作海关合作理事会的音像制品和宣传品。

(3)知识产权战略组的设立将WCO与商界(权利人)的合作推向另一个高峰。

自2000年起,为了处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WCO设立了“世界海关组织知识产权战略组”(WC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ic Group),该小组是由WCO和数个具有国际领导地位的商业企业(包括烟草驰名商标类货物、软件和录音制品行业的权利人企业)所组成。第一次战略组会议于2000年6月14—15日在哥本哈根举行,自此正式展开工作。在知识产权战略小组的主持下,WCO进行了一系列的打击假冒与盗版的项目:(a)建立了欧洲反假冒网络数据库(REACT),这一数据旨在使得各国处于执法一线的海关关员能够通过该数据库中的信息识别侵权与假冒产品;(b)制定了WCO第三个有关边境保护的国内立法示范法;(c)继续增进与政府间、非政府间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权利人组织紧密合作,推高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标准;(d)与欧洲反假冒网络及欧洲专利局共同举办培训研讨会,并提供商界如何申请海关保护的在线信息;(e)2004年在WCO总部所在地布鲁塞尔主办了第一届全球反假冒与盗版大会后,与 WIPO、INTERPOL一同召集主持了历届全球反假冒与盗版大会;(f)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组的专门网站,网站功能包括:全球海关立法的目录、在线海关保护申请、海关联系点的目录、与“REACT”的链接、有关研究文献资料等。根据侵权发生的地区,该战略组还下设了WCO亚太地区秘书处,旨在在亚太地区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并领导该地区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援助方面的合作[4]

2.欧盟海关与商界的合作

海关法领域,欧盟一直注重与商界的合作。2007年欧盟的《海关蓝图——通向现代海关之路》(Customs Blueprints Pathways to Modern Customs)(以下简称2007年《海关蓝图》)[5]要求欧盟海关建立海关—商界伙伴关系,与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合作关系,以及国际社会的合作关系;建立以MOU为基础的海关—商界工作组,来研究海关保护体系的框架;通过组织海关/商界的业务研讨会,以提高不同的国家机关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等。

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制定了名为《海关对假冒与盗版最新趋势的应对措施》的通告。这份文件是在对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现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假冒与盗版最新趋势的包括一项海关执法行动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执法项目。其中提出:“海关执法的事实显示海关在阻断侵权货物的国际移动方面具有最为主要的作用。全球被查扣的侵权产品中有近70%是由海关执法来实现的。”该文件明确提出,欧盟将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强化打击侵权产品的跨国贸易,将在三个关键领域中展开行动,并都设定了明确实施或完成期限。这三个关键领域是:加强欧盟层面的边境保护、推进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根据欧盟理事会2008年3月14日启动的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与就业的《里斯本战略》的指导,同时,应《欧洲工业产权战略》[6]、《全面反假冒反盗版行动计划》[7]的要求,欧盟于2009年3月16日做出了《欧盟海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行动计划》(2009—2012)的理事会决议[8]。这是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做出的,而非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就其法律效力与法律地位而言,体现了欧盟对该计划的重视。该《行动计划》中非常重视海关与商界(主要是权利人)的合作。合作的内容包括:(1)促进权利持有人提交请求海关行动的申请来提升权利持有人一方进行主动自我保护的意识。(2)促进与权利持有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缔结有关合作和信息交换的特别安排:第一,与利害关系人(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缔结MOU;第二,与欧盟委员会协作,以推进信息与经验交换。(3)组织有关产业/权利持有人进行以下事项:第一,目标性研讨会(例如培训、区域性或者业务研讨会),特别强调假货分销的新趋势和形式,特别是危险性商品和网络销售;第二,根据权利持有人等的具体要求与需求,在欧盟和国内层面组织定期会议。(4)在最大可行的范围内促进与私营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促进使用红色预警/趋势的形式来保持海关能够得到假冒最新形式和威胁的通知。(5)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海关程序的信息,以便权利人能够更有效地运用海关保护程序。

3.中国海关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中国海关受到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业务日益增长与管理资源不足的困扰。提高海关的执法效果,海关与商界合作,不仅是一种理念和姿态,更是一种现实存在和需要。中国海关与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下广泛地开展合作,产生了多种合作的形式,以求得更好地在进出境环节上保护知识产权。

[案例]海关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

例1:芜湖海关与奇瑞公司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9]。作为民族汽车企业,奇瑞公司一直稳居国内汽车海外出口的第一位。2009年,公司整车销售将突破70万辆,其中海外出口超过10万辆。至2009年,公司申请专利5 500多件,授权3 400多件;商标申请802件,注册成功452件;公司2010年9月成功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登记备案。芜湖海关与奇瑞公司2010年12月17日签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相关内容,芜湖海关和奇瑞公司将通过成立协调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全方位合作。芜湖海关将从进出口环节加大对侵犯奇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行为的查缉力度;建立双向信息协作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合理处置侵权货物,确保侵权货物处置合法、合理、公开;在主动安排知识产权海关培训和宣传等方面支持奇瑞公司发展壮大自主品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例2:天津海关与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10]。北方国际集团下属的天津世纪五矿公司的“永久牌”、“MT-12”牌和“金杯牌”商标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自营品牌商品的出口占据了公司出口总额的90%以上,为企业总体出口上规模、创效益彰显出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品牌在国际上拥有良好声誉的同时,也饱受着假冒产品的侵权困扰。在天津海关方面的悉心指导与大力支持下,世纪五矿公司对主要商标专用权均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由于几年来一直受到海关方面多次的及时保护,使得一些源自国内的侵权产品没能流向国际市场,既维护了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也避免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2012年12月天津海关与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此举将使海关和企业将进一步固化和稳定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起长期的联络协调机制和双向培训机制,将更有利于企业的贸易便利与健康发展。

[问题]目前中国海关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存在哪些形式?

[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海关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存在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与权利人的合作备忘录(MOU)形式。

海关拥有执法权力,权利人则更容易关注、了解侵权人或竞争对手的商业动向,因此双方只有密切合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海关与权利人个体(往往是被密集侵权者)形成的MOU,是海关与商界合作的常见形式之一。此类MOU一般都是在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层面进行的。本案例中便属于海关与权利人个体所形成的MOU。在MOU框架内,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权利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合力作用将得到更为充分地发挥,更加有力地打击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与权利人组织达成MOU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

中国海关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组织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也一直处于发展中。为鼓励业界积极支持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海关总署已经与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等权利人组织签订和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2年4月19日,海关总署又与国际商标协会和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签订了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此外,海关还与权利人组织进行联合执法培训,对权利人进行海关保护的宣传与培训等,例如,海关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PBC)举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研讨会”,向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宣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流程,深入宣传海关与权利人合作新理念和新机制等。

第三,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MOU形式。

2003年国务院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侵权货物处置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简化了海关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程序,为扩大海关将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因此,《海关总署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于2004年5月13日得以签订。根据备忘录的规定,海关将通过向中国红十字会转交没收的侵权货物支持其依法开展救助赈济工作。备忘录还就双方建立合作机制以及权利义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与承运人企业达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针对当前网上购物的发展,海关与邮递快件渠道的承运人达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例如,海关总署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2011年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采取共同行动维护海关执法,便利邮政运营。此前在广东省试点的进出境邮件监管通关管理系统,实现了海关与邮政的联网,邮政网点收寄邮件时就将邮件的品名、价格、重量、收寄件人等信息录入,海关可以实时共享这些资料,预先开展风险分析,设定布控、查验、放行、查询等各项操作,实现了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统一,不仅能够提高侵权案件的查获率,也可以更有效地追究具体的责任人。当前海关将在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布局国际邮件联网监管工作,将海关监管嵌入邮政业务操作平台之中,在试点取得的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进出境邮件监管通关管理系统及早在全国推广。

(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海关国际合作”是各国(地区)海关为确保海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双边或多边互助合作协议,或在非协议框架上以“互惠互利”为原则,通过情报交换、案件协查、技术合作和开展联合行动等方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的国际(地区)间互助合作活动。具体合作内容包括关税、原产地、走私等内容,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侵权货物在各国口岸进出境,只是跨国侵权贸易的一个环节,其在主体、行为、客体、影响、处理方面具有国际化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凸显。

1.边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需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合作

(1)边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隐蔽性。

目前边境侵权行为往往采取以下四种手法。第一,侵权标志与货物分离出境、境外贴标。侵权企业针对侵权商标标志价值低且本身体积小、重量轻,容易混杂或藏匿在其他货物中“蒙混过关”特点,采取了先将商标与货物分批出境,“暗度陈仓”后再到境外将商标与货物粘贴、组装后销售的新手法。第二,少量侵权样品或模具进出境,侵权产品的组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组装。第三,伪造授权文件。向海关提交伪造的被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文件,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第四,侵犯其他在先权利。进出境货物上使用的,甚至是已在海关备案的有关标志或涉及的智力成果侵权了他国或本国其他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2)边境侵权的规模化与集团化。

边境侵权行为现已不再停留在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的层面上,往往会出现不同国家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从事制假贩假活动。在一些查获的边境侵权案件中有来自美国、英国、墨西哥、黎巴嫩、俄罗斯等国的侵权嫌疑人。制假贩假活动呈现有组织犯罪特征。一些犯罪团伙已经形成了收集最新样本、生产、批发、零售一条龙的犯罪网络,他们采取化整为零、遥控指挥、流动作案等方法逃避打击,有的甚至使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

(3)知识产权边境侵权的国际化趋势下海关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第一,边境侵权行为主体国际化。知识产权边境侵权行为的主体往往分布于多个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分工,趋于组织化、网络化、智能化、国际化。对于个别主体的控制与处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不能使边境侵权行为得到根治。

第二,边境保护的主体与客体国际化。在我国查获的很多边境侵权案件中,涉及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权往往是在多个国家注册、登记,享有多个国家授权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也分布于不同的国家。例如,我国海关历年来实施边境执法,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自30多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其中案值排前10位的依次是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荷兰、中国香港和瑞士等。由此可见边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的分布具有国际性。

第三,边境侵权行为的国际化。无论是个体侵权还是有组织犯罪,其行为都具有国际合作的趋向,有组织、有分工,侵权行为被分割成多个步骤,在不同国家完成。对其中某一分工环节行为的查获,从孤立的单个行为看可能不是十分严重,不能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很难对其侵权链造成根本打击。

第四,边境侵权的影响结果国际化。由于我国拥有巨量的进出口贸易额,如果有大量的侵权货物通过我国进行跨国流动,将会给国际经贸往来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危害。海关对边境侵权的执法效果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声誉以及涉外政治经济关系。

第五,对边境侵权行为处理的国际化。边境侵权行为只是跨国侵权贸易的一个环节,对于侵权主体与行为的调查涉及他国。对侵权货物的确认,对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需要其他国家权利主体的配合。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冲突等。

在上述情况下,中国希望以单方面的努力,即通过本国相关机构与企业的执法与守法能力的提升来实现对边境侵权行为的根本抑制是做不到的。由于上述国际化的趋势,必须通过贸易伙伴间的合作协调来实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可以在现有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更多地获得侵权信息,并通过协作行为,针对同一侵权行为链,进行共同的打击,有效提升我国海关保护执法效果,同时也会增进双方的互信和理解。因此,国际贸易伙伴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货物在国家间的流动,消除经贸往来中的不和谐因素,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2.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合作制度的现状(www.xing528.com)

(1)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合作制度的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合作制度,主要表现为三类:有的是体现于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条约[11]中,有的规定在海关互助协定中,有的表现为专门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协议。此外,还有一些非条约性的、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机制。

①综合性互助合作协定。

一般而言,与海关有关的互助合作协定从签约主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海关互助合作协议;第二类是两国海关当局之间签订的协定;第三类是多边框架下的海关互助协定。目前,中国海关与110多个国家(地区)海关建立了合作关系,对外签署了40多个海关互助合作文件(包括一个多边互助合作协定)。在这些海关互助合作协定中,一般都涵盖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互助协作问题。

具体内容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协定中概括性规定对海关事务的互助合作,因此当然地包括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业务;第二,在综合性的互助合作协定中,除了概括性的规定外,还有针对性地指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海关合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中规定,考虑到违反海关法规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的活动有损于缔约双方的经济、财政和商业利益,因此开展各种海关合作。再如:在《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标准7——布控和交流中,涉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风险指标标准化的问题。

②专门性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合作协议。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贸易日益成为一个全球化、跨国性问题。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双边与多边合作就日益受到重视。因此,从21世纪起我国开始与他国签订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海关合作方面的协议。例如,2007年5月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期间,中美两国海关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协作的备忘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签署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以及2012年12月5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

③其他形式。

我国与其他国家形成了一些灵活的知识产权国际海关合作机制。例如,2007年4月,中日韩三国海关署长会议决定成立“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2007年10月,“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制定了“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在该会议机制下产生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暨零假冒计划》(Fake Zero Project)等有效的合作行动。2007年10月,中日韩第一次三方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在东京举行,该次会议的成果之一就是展开三方海关之间的零假冒执法合作项目。此外,我国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主要贸易大国(地区)、重要能源战略大国和周边政治大国海关建立了署级互访、年度例会、专家会议、边境会晤等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机制,其中大多把知识产权边境执法作为合作的重点内容。

(2)当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合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知识产权执法的制度交流。这包括缔约双方的法律制度交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备案制度交流、对侵权行为处理与制裁的制度的交流。通过对这些法律制度的交流,可以拓宽立法思路与视野,提高本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立法能力,同时可以加深对他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水平。

②知识产权执法的技术交流。首先,是对侵权货物的风险分析、风险布控等风险管理执法技术的交流。其次,是概括性的侵权信息通报,具体包括对新的侵权方式、手段、路线、来源等发展趋势进行通报。通过这些交流的内容可以提高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整体执法能力。

③执法的信息数据交换。首先,是通报具体案件信息。双方相互提供针对具体案件信息,以便加强对侵权违法者的跟踪,监控他们的侵权动向。同时还可以针对对方的要求,向对方提供或证实、核对其所需求的信息。其次,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将各自查获的自对方境内启运或以对方为目的国的侵权货物案件的统计数据。通过本项内容的交流可以提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能力,或便于双方选择执法重点领域及对执法成效进行评估。

④具体案件的执法合作。在该合作形式下,合作方的行为不限于信息交换,而是根据相应的信息,采取联合行动,在不同的地点,对同一侵权链条中的不同环节予以打击,从而对某一侵权行为予以根本性的铲除或打击。但在有关协议中这一部分内容很少。

⑤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人员与专业人员的培训交流。双边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层面的人员往来以及双方对口口岸层面的人员往来,鼓励他们进行经验和执法最佳实践的交流。

3.近期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进展

近年来,中国海关积极构建各种国际合作机制。2007年“中日韩三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暨零假冒计划)”,开展了案件信息交换、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和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活动。2009年1月,中欧海关签署了《中欧海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的行动计划》,随后,中欧海关就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多次进行了磋商,形成实施路线图,成立联合工作组和专家组,确立了合作机制。2009年4月,中美两国海关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框架下交换了双方2008年查获的侵权违法案件的统计数据,同时中方建议双方制订执行备忘录的年度计划,并建议成立中美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12]。2010年,中俄海关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2012年中国海关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制订了2012—2013年《执行中美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的行动计划》,开展了交换案件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合作。2012年8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海关署在圣彼得堡签署了《中俄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2013—2014工作计划》。2012年12月5日,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于比什凯克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备忘录》,各国同意将在知识产权法律交流、案件信息交换、执法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13]

[案例]中德海关合作,支持尚德公司境外取证案[14]

在2010年1月左右,顾某取得德国公司EBITSCH Energietechnik Gmb H(下称EBITSCH公司)要求订购尚德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的订单。后来,顾某与林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周某商议,承接该订单后做仿冒尚德太阳能电池组件,蔡某和周某为了谋取单位利益,同意了顾某提出的想法。后来,顾某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法,骗得EBITSCH公司开具受益人为林德公司的信用证。2010年2月,顾某、蔡某、周某通过商议,采用伪造尚德公司“Suntech”注册商标等手法,加工产品铭牌1 000余件,同年3月14日,3人将印有“Suntech”商标的铭牌粘贴于外包加工的960件太阳能电池组件上并通过上海海关向德方出口。

2010年3月,EBITSCH公司向尚德公司在德国的客服人员反映,他们订购了一批太阳能电池板,货值总计达32万欧元,EBITSCH公司怀疑这批太阳能电池板是仿冒尚德公司品牌的假货,因此希望尚德公司能够对这批货物进行鉴定识别。

通过EBITSCH公司当时提供一些交易资料,尚德公司初步认定这批太阳能电池板极有可能是仿冒尚德公司品牌的假货,立即与上海海关联系,希望把这批假货在出境之前扣押下来,但可惜晚了半天,上海海关没来得及查扣,最终让这批假货运出了国境。尚德公司和上海海关立即告知涉嫌假货运输目的港所属的德国汉堡海关,希望德国海关在这批假货到达目的港汉堡之后进行扣押。2010年4月,当装有假货的两个集装箱到达汉堡港之后,德国海关进行查验,尚德公司证实这批太阳能电池板确实是假冒尚德公司注册商标“Suntech”的假货,并向德国海关提出扣货申请,德国海关随后出具了正式的扣货通知,经过尚德公司查看货物,发现这批假货与尚德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连交易资料都伪造了尚德公司的公章。最终该批货物除保留一些样品(12件侵权样品存储于德国海关监管下的某仓库)外被全部销毁[15]

在查找侵权人的过程中,尚德公司发现了侵权货物交易信用证的受益人指向林德公司。于是,尚德公司立刻调取林德公司的相关资料,在德国完成初步证据的公证之后,于2010年11月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在尚德公司向公安机关详细叙述案情后,公安机关详细策划侦破方案,从国内的运输、生产、报关等各个环节开始展开调查,派侦办人员往返于上海、浙江两地,先后到上海海关、多家货代公司、货运公司、生产厂商进行实地侦查取证。无锡新区公安分局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和分析后,认为基本可以确定存在假冒行为。但是,考虑到多数书面证据来源于海外,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假货样品尚且缺失,出于谨慎处理案件的考虑,无锡新区公安分局请尚德公司联系德国汉堡海关争取提供假货样品。尚德公司多次与汉堡海关交涉,但最终仍被拒绝,因为这一要求已经超出了欧盟和德国对海关工作的相关规定。

没有实物证据,面对涉及境外扣押的新型案例,公安机关也面临很大的压力。后来,尚德公司想到了历来给予知识产权人指导和帮助的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法规司知识产权处有关负责人鼓励尚德公司尝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于是,尚德公司便尝试着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全力帮助推进外交程序。2011年4月开始海关总署多次与德国海关交涉,最终双方首次通过行政互助途径,由德国海关将侵权实物样品邮寄到中国。2011年9月15日,德国海关在获得本国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同意破例将1块扣押的假冒Suntech太阳能电池板通过空运方式提供给中国海关总署,且同意作为刑事案件的实物证据。收到实物后,海关总署再转交给无锡新区公安分局,从而成功获得了实物证据。

经过为期近1年的侦查和取证,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实物证据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在2011年年底、2012年年初分别将3名犯罪嫌疑人正式逮捕。2012年年初,无锡新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交无锡新区人民检察院。无锡新区人民检察院在仔细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后,向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顾某与林德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蔡某系林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系林德公司直接责任人员,3人及林德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他们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某以及林德公司、蔡某、周某向尚德公司出具停止侵权保证书,并向尚德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总计人民币45万元。此案中主要考虑到涉案物品均已被查扣并销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酌情对3人及林德公司予以从轻处罚。2012年6月21日,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林德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16]

[问题]在本案中,中国海关与德国海关进行了哪些方面的国际合作?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中国海关与德国海关的合作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海关根据与欧盟海关之间的《中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行动计划》中约定的“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机制”,将涉嫌假货的信息告知了运输目的港所属的德国汉堡海关,希望德国海关在这批假货到达目的港汉堡之后进行扣押,从而使得德国海关准确查获了这两个集装箱的侵权货物。从本案中可知,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合作是打击跨国界侵权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泛滥的有效手段。情报是查处侵权案件的重要途径,加强国际间情报信息合作,对于提高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效率与准确性十分重要。

第二,中国海关通过外交途径获得德国海关提供的实物样品后,转交给无锡新区公安分局。该案件中海关总署的努力尝试,突破了现有的海关合作内容,开创了中国与欧盟海关之间交换扣押货物证据的先河。这不仅是本案得以成功推进的前提,更将推进中欧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深入合作,以便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有力的帮助。通过国际合作,可以简化侵权调查的难度,加大边境执法的准确性,提高边境执法的效果。

除此之外,如果各国海关之间能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在证据交换,以及控制下交付方面采用全方位的密切合作,则必然对跨国侵权行为造成根本性打击。因此,我国海关将进一步深化海关间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违法行为[17]

[1] Michael Blakeney,EU Guidebook on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Queen M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Queen Mary,University of London.

[2] CCC海关与商界工作组由美国、法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海关及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洋酒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瑞士钟表业联盟、美国电影出口协会、锐步鞋业国际有限公司等18家工商业代表组成。该工作组除了第一次会议由法国海关代表担任主席外,以后均由美国驻比利时使馆海关官员任主席。

[3] 参见李纳:“海关合作理事会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国海关》,1995年第5期,第40—41页。

[4] Regional Handbook on IPR Enforcement for Customs in ASEAN,Chapter Six Best Practices of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in Relation to Border Enforcement,prepared by EC-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peration Programme(ECAP II),http://www.ecap-project.org/Regional_Handbook_on_IP_Enforcement_for_Customs_April_2007,Feb.5,2013.

[5] 1998年,为帮助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海关进行制度差距分析,以提高它们有效实施欧盟经贸政策所必需的管理执行能力并建立标准化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欧盟税务与海关总司召集成员国海关专家编制了《海关蓝图》(Customs Blueprints),确定了13项海关工作重点领域及其指导原则。此后,为适应欧盟扩大的新形势和未来海关发展的新潮流,欧盟于2007年对《海关蓝图——通向现代海关之路》(Customs Blueprints Pathways to Modern Customs)这一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修订。

[6]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of 16July 2008designed to implement an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7] Council Resolution of 25September 2008on a comprehensive European anti-counterfeiting and anti-piracy plan(2008/C 253/01).

[8] Council Resolution of 16March 2009on the EU Customs Action Plan to combat IPR infringements for the years 2009to 2012.

[9] “芜湖海关与奇瑞公司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3997/module107282/info299259.htm,访问日期:2013年2月5日。

[10] 董荣荣等:“天津海关签全国首例知产保护合作备忘录”,《中国商报》,2012年12月7日,第A2版。

[11] 此处的条约是指符合维也纳国际条约法规定的广义的条约概念。

[12] “改进执法手段 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1431,访问日期:2013年2月18日。

[13] 海关总署:“二〇一二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http://www.customs.gov.cn/tabid/49475/Info ID/425950/frtid/49473/SMid/126121/Default.aspx,访问日期:2013年2月28日。

[14] 胡嫚:“中德联手,假冒太阳能产品无处藏身”,《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7月11日,第8版。

[15] 蔡岩红:“尚德太阳能跨国维权两年终结案”,《法制日报》,2012年7月18日,第6版。

[16] 朱品昌等:“尚德跨境取证逮‘李鬼’”,《中华商标》,2012年第8期,第70页。

[17]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6983,访问日期: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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