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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区改造公共利益标准: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研究报告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内在限制,也是国家依法行使财产征收权的前提。课题组分析认为,判定旧区改造项目公共利益应当结合前述客观和主观因素,坚持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标准。在目前各方对于公共利益的实体内涵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将目光聚焦于公共利益的程序性标准也许能够找到出路。

旧区改造公共利益标准: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研究报告

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内在限制,也是国家依法行使财产征收权的前提。前文已经论证了旧区改造本身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但较之市政工程等项目还需增加界定手段和方式,以保障旧区改造不会被滥用。那么,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行为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务中,如何具体界定旧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呢?课题组分析认为,判定旧区改造项目公共利益应当结合前述客观和主观因素,坚持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标准。

1.程序性标准

程序公开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公开能使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决策、表达意见以达到公益与私益的调和,也能够形成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机制,这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在目前各方对于公共利益的实体内涵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将目光聚焦于公共利益的程序性标准也许能够找到出路。学界较多提出在进行房屋征收之前,政府应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对项目决策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使在正当程序下的决策行为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公众的支持。课题组认为,旧城区改建本身已经包含着对于大多数人利益的考量,这也是《征收条例》反复修改后仍将其单独列为一项的原因。所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特别对于旧区改造项目,项目列入旧区改造计划,并经征询取得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那么在程序意义上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已经达成。这一点在《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也有所体现,即“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这说明,只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才能规划、建设得更加科学、合理,才能取得广大民众的认可,以民为本、注重民生的理念才能真正落到实处。[4]而经过上述程序,得到大多数民意支持的征收项目,自然可以视为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www.xing528.com)

2.实质性标准

实质性标准要求从内容上判断某一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首先,要遵循比例原则。公权力的行使要求必须在必要适度的范围内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使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大于被侵害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且必须符合最小侵害原则,选择侵害强度最小的手段实现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应使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受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共利益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因素:一是以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为目标。国家在每一个特定时期都有特定的目标和规划,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公共产品,它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不可或缺的。个人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也可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等事业的发展,如果其实施结果符合公益目的也应将其归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二是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目标,最终结果确实能使社会公众受益。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但实际结果却是某些个人受益,而公共利益却未得到体现。因此,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要确保相当程度的公益性,即便带有商业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中也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利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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