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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书简称《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书简称《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书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本书简称《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本书简称《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书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书简称《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本书简称为《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书简称《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本书简称《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书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本书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书简称《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书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书简称为《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本书简称《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政秘字134号命令公布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修改施行。(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8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5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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