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建设,1991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城市拆迁的管理体制、审批程序、补偿和安置原则、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终结了拆迁属于“地方性制度”的历史,标志着国家层面房屋拆迁制度的确立。
上海市按照1991年《拆迁条例》以及此前十余年立法和实务经验,于同年7月颁布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作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规定。此后,为了适应当时城市大规模改造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市政府还补充制定了三部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一是《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17号);二是《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沪府发〔1997〕44号);三是《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试行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上述三份文件是对《拆迁细则》所作的进一步的补充:《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将货币化安置引入了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制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实施使得拆迁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有了相对明确的安置补偿标准;《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试行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推出了一种新的完全以市场化为原则的货币化安置方式供被拆迁居民选择,向完全以市场化为目标的货币化补偿制度的建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www.xing528.com)
1991年《拆迁条例》是在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制定的,其中有关拆迁的立法和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有:一是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过于单一,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货币化安置。二是对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影响了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三是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确,手续复杂,操作性差。四是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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