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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的军人配偶保险规范及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是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的军人配偶保险规范及应用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是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保险法》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做出了专门规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还有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缴费与补助办法

《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中央财政每年予以拨付。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①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②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并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备案。

(二)享受国家补助的条件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①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②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③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www.xing528.com)

《军人保险法》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①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②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④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⑤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的;⑥军人被取消军籍的;⑦军人退出现役的;⑧军人死亡的。

(三)保险关系的转接

《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①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②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③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①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④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不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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