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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的专业保障措施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在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的保障方面,《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咨询制度。而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医患纠纷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上,有必要突出其专业性。《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

医患纠纷调解的专业保障措施

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人民调解要保持与其他纠纷处理方式相比所具有的优势,在解决医患纠纷中不断发挥积极作用并为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上需确保具有专业性。

上海在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作了具体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规定,“区县医调委的调解人员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市司法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沪司规〔2011〕2号)规定,“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优先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非在职医务人员;(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三)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四)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上述文件将医务人员、法律工作者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可选人员,同时也将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人员作为可选人员。但是,考虑到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人员不一定具有医学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立法中不宜将这类人员明确规定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可选人员。因此,《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www.xing528.com)

同时,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的保障方面,《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咨询制度。上海在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之初,便开始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2011年6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库涵盖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规模约600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咨询制度。一是明确了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的情形,第三十一条规定,“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患者已死亡的;(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二是明确了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事项范围,第三十二条规定,“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同时,《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明确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专家咨询制度的完善,将促使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理中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作出上述规定,其意义在于可以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性提供法律保障,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方面的不足。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不可能对某一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只是原则性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而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医患纠纷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上,有必要突出其专业性。《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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