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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实际作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院所在区医调委得知消息后,立即指派人民调解员迅速介入该起纠纷进行调解。为了能将纠纷引出医院,人民调解员向患方代表着重介绍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途径,同时建议患方能同意尸检。

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实际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医患纠纷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引入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为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010年1月,司法部、原卫生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对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各地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方面,已作了大量探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广东、深圳宁波、苏州等地,已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建立专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上海在2011年6月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要求各区县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年1月,又制定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其他不少省市也出台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作了规定。按照出台时间顺序,具体如下:天津于2009年1月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苏州于2009年11月颁布了《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于2010年1月颁布了《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深圳于2010年1月颁布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重庆于2011年4月颁布了《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宁波于2011年12月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广东于2013年4月颁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湖北于2013年12月颁布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其中,宁波出台的是地方性法规,重庆出台的是规范性文件,其余均为政府规章。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在上述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都作为一项核心制度,占有重要地位,这绝非偶然。从根本上讲,这与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处理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有很大关系。以上海为例,据上海市司法局统计,自2011年8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推进以来,至2013年年底,全市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受理医患纠纷6784件,调解成功5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三年中,全市医调委的医患纠纷调解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都比此前有了显著提高。其中,2013年全市各医调委共计受理医患纠纷3087件,调解成功2485件,涉及协议金额近1.39亿元,协议金额即时履行率达到98%,平均每件纠纷的调解周期为24天。实践证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确实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通过以下实例,更能说明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作用。2011年岁末,某市一家医院收治了一名高中男生。患者主诉“反复左侧胸痛伴气短近1月”,经检查诊断为“反复性自发性气胸”。患者于入院后的第三日接受了相关手术。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心跳骤停,手术医生立即施以抢救,对患者开胸进行胸内心脏按压术。虽经积极抢救,多方会诊,患者仍于术后第二日凌晨,因突发心室颤动而死亡。(www.xing528.com)

患者家属认为是医方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于是他们在医院拉横幅、竖标语,医院内外都出现了写有“还我公道,还我儿子”、“手术杀人,白衣黑心,天理何在”等内容的标语横幅。患方还组织众人吃住在医院,聚集人数最多时达70余人,并引来了众多围观者,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患方还在多家网站的论坛、微博上发帖、贴图片,引来不少网友阅读和跟帖,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医院所在区医调委得知消息后,立即指派人民调解员迅速介入该起纠纷进行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责任认定分歧大。患方认为:患者“自发性气胸”的症状并不是很严重,但在医方施行手术后却突然死亡,故认为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医方手术失败导致,因此要求医方对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医方认为:患者的病情由于久拖不治,导致病情恶化。医方及时将患者收治入院,迅速诊断,适时安排手术,在患者术中出现心跳骤停后也积极进行了抢救,并组织了专家会诊,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手术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患者死亡不应由医方承担责任。2.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患方向医方提出了近百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医方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方家属提出高额赔偿没有依据,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医方愿意给予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劝说患方推选5名代表进行沟通。为了能将纠纷引出医院,人民调解员向患方代表着重介绍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途径,同时建议患方能同意尸检。一番交谈后,患方情绪有所缓和,表示可以考虑接受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灵活、便捷、贴近群众的优势,向当事人反复细致入微地讲解,灌输正确的法律意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向患方补偿十余万元。从矛盾爆发到调解结案,总共历时不过1个月,充分体现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及时、便民,较好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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