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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揭示福利保护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儿童福利也称未成年人福利,是指面向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儿童福利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关于儿童福利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揭示福利保护成果

儿童福利也称未成年人福利,是指面向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儿童福利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如1920年的《(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禁止14岁以下儿童在海上工作,1921年的《(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将禁止未成年人就业领域扩展到扒炭工与司炉工等领域。1937年的《(工业)最低年龄公约》全面禁止15岁以下的儿童受雇工业企业。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进一步明确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效禁止使用童工。这些公约为各国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国际性的法律依据。

中国高度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继母抚养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对儿童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禁止使用童工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于各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儿童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国家和社会面向儿童提供相应的保健设施和服务,如实行儿童预防接种制度、建立儿童医院、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等;二是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即国家和社会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如建立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之家、少年宫、儿童乐园;三是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每一位学龄儿童有受教育的机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对贫困家庭的儿童给予教育补贴等;四是儿童养育福利事业,国家和社会通过建立相应的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儿和伤残儿童实行集中收养或者通过财政补贴实现家庭领养、代养、收养,如我国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儿童福利院、以模拟家庭单位为特征的国际性儿童福利机构——SOS儿童村等;五是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主要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功能性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其残疾程度、恢复其自理生活和从事劳动的能力,为他们走向社会创造条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关于儿童福利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此外,北京、上海等地区还颁布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例。

(一)家庭保护方面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学校保护方面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三)社会保护方面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www.xing528.com)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司法保护方面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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