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并明确了“同等优待”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此外,老年人还享有如下社会优待。
(1)法律援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2)医疗优待。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www.xing528.com)
(3)生活优待。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二)社会参与
国家和社会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②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⑦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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