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其中,对于老年社会服务形式与内容、老年社会服务机构与设施以及老年人宜居环境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服务形式和内容
从服务形式来说,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二是互助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三是慈善志愿性服务,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从服务内容来说,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二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是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四是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及相关服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二)服务机构与设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养老机构建设作出了规范,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③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④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www.xing528.com)
关于老年社会服务的设施建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要求国家制定老年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国家应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根据应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三)服务监管及政府责任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除了要求政府对老年社会服务加强规划和监管、提供政策支持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明确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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