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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障法:救助措施与程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救助程序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要遵循如下流程。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劳动社会保障法:救助措施与程序

(一)救助措施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救助程序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要遵循如下流程。

1.受助者提出救助需求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2.救助站核实求助者基本情况(www.xing528.com)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3.救助站实施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①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③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4.受助人员的离站

由于救助站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所以受助人员只能暂时性地停留在救助站,过了一定期限必须离站。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助者的离站有两种情况。①自愿放弃救助离站。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②救助期满离站。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5.离站人员的后续安排

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助者离站后的安排有如下几种情况。①由亲属或单位接回。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②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③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籍地或住所地安置。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④由救助站所在地政府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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