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七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救助站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范。①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③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④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⑤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⑥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www.xing528.com)
受救助人员进入救助站之后,应履行如下义务。①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③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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