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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立法原则:保障权原则,经济发展适应原则,协调性原则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原则,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当遵循保障社会救助权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原则;有的主张应遵循国家责任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补充性原则、补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差额救助也称补足性原则,凡生活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公民,均由政府补足其差额,保障其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立法原则:保障权原则,经济发展适应原则,协调性原则

社会救助立法原则是社会救助立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对于理解和认识社会救助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帮助意义。社会救助立法原则不仅指导着整个社会救助活动,而且还有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对社会救助具体规范进行“补漏”的功能。各国的社会救助立法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如英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确立了无差别原则、补足性原则、政府责任原则和优化原则;日本生活保护法确定了国家责任原则和平等无差别保护等原则。关于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原则,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当遵循保障社会救助权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原则;有的主张应遵循国家责任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补充性原则、补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这里,结合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状况,主要提出如下几项立法原则。

(1)无差别原则。无差别原则也称平等原则。社会救助是公民在无法维持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陷入需要救助的境况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取满足其基本社会需要或其他保障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生存权的属性。每一个公民通过法定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经过有关部门的家计调查,只要其收入或经济状况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标准,都可以平等地享受救助给付。

(2)国家责任原则。国家责任原则与传统的慈善施恩观念截然不同。救助贫困群体、保障社会弱者的基本生活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这就意味着国家从大到制度建设、小到具体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当然,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他社会主体的救助功能,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主体将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

(3)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也称为最低限度生活保障原则,这里的最低限度生活不是指人为了生存所必需的最低条件(lowest)的生活水准,而是指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minimum)的生活水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不同,其救助标准是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费用,而不是提供满足其生活所需的所有费用。所以,社会救助的标准通常较低,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www.xing528.com)

(4)补充性原则。社会救助虽然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但这种救助是第二位的给付义务,对于自身生存权的继续,个人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国家的救助给付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度过困难时期,回到能够自助的状态,而并非永久承担救助的责任。因此,社会救助的申请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抚养义务人及其他社会保障主体都必须优先给付,社会救助只是最后的一道防线。

(5)差额救助原则。差额救助也称补足性原则,凡生活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公民,均由政府补足其差额,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不同,其获得的救助也不同。表面上看起来,对贫困者的救助不平等,但却体现了实质的公平。贫困线标准必须能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贫困线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各地区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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