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与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等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通常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关系和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关系两个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作出了具体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3月专门发出了《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www.xing528.com)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社会保险法》已经取消了失业者的医疗补助金,代之以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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