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该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8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对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保、转续医保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部分取代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保办法
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
(二)流动就业者职工医保关系转续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参加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通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原就业地经办机构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通过经办机构进行划转。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www.xing528.com)
(三)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制度衔接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合)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通知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新农合人员户籍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通知人员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各种原因终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参保凭证,以便农村户籍人员凭参保凭证回户籍所在地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等连续记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参保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通过经办机构进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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