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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误写、误算及机械故障的补正和影响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包括误写、误算和机械故障等。更正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视为从其原生效之日起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即违法,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明显瑕疵三类。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对明显轻微瑕疵会有不同认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补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文书,并告知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经补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自补正告知之日起计算。

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误写、误算及机械故障的补正和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是一种因疏忽大意而在意思表达中的过失,并非瑕疵。它包括误写、误算和机械故障等。对此,如有必要,行政主体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随时予以更正。更正错误的形式,原则上应当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相同,但口头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不禁止以书面形式更正。更正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视为从其原生效之日起建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错误的更正主体一般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

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即违法,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明显瑕疵三类。判断明显轻微瑕疵的标准有: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以及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对明显轻微瑕疵会有不同认定。我国的地方立法和司法判例各自为明显轻微瑕疵的类型化及其补正进行了探索,为今后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如果地方政府要作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更正和瑕疵补正的规定,则不应涉及行政诉讼,内容建议如下:

第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如有误写、误算、机械或电子数据故障及其他类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可以随时依职权或依申请予以更正。

前款更正,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文书中记明;不能在具体行政行为文书中记明的,应制作更正书,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最初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但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属于明显轻微瑕疵:

(一)依法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当事人申请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未说明理由的;

(三)依法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未征求意见的;

(四)未载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日期的;

(五)法条引用不规范的;

(六)告知送达不规范的;

(七)逾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其他明显轻微瑕疵。

第三条 除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轻微瑕疵的,应予补正: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在被申请复议、被提起诉讼前,可依职权自行予以补正;

(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限期予以补正;

(三)依法具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限期予以补正。

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补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文书,并告知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经补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自补正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轻微瑕疵,但补正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不予补正。

课题组组长:叶必丰,男,现为上海市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3]参见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31页。

[4][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471页。

[5][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6][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22页。

[7][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5、191页。

[8][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9][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135、188页。

[10][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1]参见刘立公案[最参行第153号]裁判要旨,以及[德]格尔诺特·多尔:《德国行政程序》,孙瑜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6期。

[1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3]参见[印]赛夫:《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07—108页。

[14][德]格尔诺特·多尔:《德国行政程序》,孙瑜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6期。

[15][德]格尔诺特·多尔:《德国行政程序》,孙瑜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6期。

[16]参见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3页。

[17]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18]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

[19]2011年5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20]2011年4月1日汕头市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21]2012年8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22]2013年3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www.xing528.com)

[23]参见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25]参见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157页。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以下。

[27]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180页。

[28][葡]安娜·维列纳:《法律行为解释中的意思与含义》,《澳门法律学刊》1997年卷。

[29]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30]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页;[葡]安娜·维列纳:《法律行为解释中的意思与含义》,《澳门法律学刊》1997年卷。

[31][葡]安娜·维列纳:《法律行为解释中的意思与含义》,《澳门法律学刊》1997年卷。

[3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3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34]参见焦志刚案[最典行2006-10]。

[35]参见《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36][德]格尔诺特·多尔:《德国行政程序》,孙瑜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6期。

[37]参见吴永成诉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以下。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39]参见[印]赛夫:《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08页。

[40]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4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42]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1993年)第九十六条之说明。

[43]参见刘楚汉等主编:《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100例评点》,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287页。

[44]《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也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相对人交回拟更正的行政行为文本。

[45]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发布。

[46]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47]翁岳生教授主持起草的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1990年)第六十七条之说明。

[48]参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慕尼黑草案)》(1966年)第三十二条,《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一百四十八条,《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等。

[49][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1页。

[50][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51][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0—81页。

[5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4—85页。

[5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54]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55]2012年8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56]赵某某案[(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虽然将上述法律条款笔误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但该瑕疵尚不影响该答复的合法性。”

[57]参见赵立新案[最(1999)行终字第15号]。

[58]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注23。

[59][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注23。

[60]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1]参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工商复字[200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62][日]盐野宏:《行政程序法典总则规定的几个问题》,《外国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

[63]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64]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49页。

[65]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31页。

[66]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31页。

[67]参见十堰金港案[最(2000)行终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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