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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

(一)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虽然已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公民,但职业性养老保险,即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无疑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主体与核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个方面。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比较规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要求;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通常是不规范和不稳定的,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选择性的安排。

(二)制度模式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采取征费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统筹基金

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管理、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四个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三是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四是结余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运营收益。

1.单位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基金。

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我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3.政府公共财政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因此,我国政府公共财政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专业术语,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这一术语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既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缴费情况的记录凭证,也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都拥有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建户人、建户时间、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二是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包括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1.记账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由此可见,个人账户的记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www.xing528.com)

2.支取

个人账户将来主要用于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继承

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我国原来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因此,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在离退休前死亡或者在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时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具体的继承顺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确实没有合法继承者,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使用。

(五)待遇给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所需资金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①基本养老金。②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都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③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其中,基本养老金是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下面做详细介绍。

1.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1)法定退休年龄。我国现阶段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主要依据是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根据规定:男工人和干部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干部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可见,我国目前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岁,女工人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计发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的水平要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同时,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养老金,亦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领取地的确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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