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式民主协商主要适用于公共利益与特定地区公民特定利益有矛盾、容易引发决策方与部分人群利益冲突的公共决策。这类公共决策有如下特点:一是该决策往往会给某地区带来的负外部性远远大于正外部性,甚至是单一的负外部性,这就造成该地区全体居民对该决策均持抵制态度;二是该决策的正外部性虽然使更多人受益,但是鉴于“搭便车”的心理,该部分不确定的人群不可能为该决策进行辩护,因此就该决策进行民主协商,容易形成社会上只有反对的声音,没有赞成的声音的情形;三是这类公共决策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难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消除决策的负外部性。
以架设高压线为例。首先,暂且不论高压线对邻近居民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害,但其必然降低邻近住宅项目的价值,而高压线项目又是为其他地区供电,因此,高压线邻近地区只承受了该项目的负外部性,而没有享受其带来的正外部性。这就造成邻近居民会对该公共决策具有强烈的负面评价,进而与决策者形成利益冲突,其实质是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与特定地区居民的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无法在单一地受负外部性影响的地区内实现利益平衡。其次,享受供电带来的正外部性的居民,并不会为该高压线项目进行辩护,因为,他们将供电视作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最后,高压线架设是否会影响身体健康,不是由公众讨论决定,而是应当由科学论证决定。因此,协商的重点不在于架设标准,而在于如何让邻近地区的居民更为接受架设方案。浦东新区社区巴士线路设置的协商民主也属此类情形。
听证式民主协商的定位为:协商成分相对较少,政府需要做的更多是如何让该部分利益受损群体理解整个决策的公益价值。在此基础上,了解这部分群体的建议,在可行的前提下,改善原决策内容。因此,该模式并不试图将受影响者都聚合在一起,通过集体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而是通过“适当考虑”相对人利益诉求,通过适当优化方案,化解决策风险。(www.xing528.com)
听证式民主协商的基本程序为:(1)公开与说明。政府应当全面公开决策的内容、依据和形式(即举行听证会),接受公众的质询,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2)听证代表的产生与公示。听证代表从利益相关的居民中推选产生,具体参与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核定,一般来讲,听证代表不超过10人。听证候选人产生后,由听证组织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听证代表正式产生。(3)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议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一是决策机关介绍该决策的主要内容和背景情况;二是专家陈述专家意见;三是听证代表陈述代表意见;四是提问与商讨。民主协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最后一个阶段,即听证代表既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专家提问,也可以就决策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专家可以就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专业上的回应。通过这样的三方商议,寻求决策的优化方案。(4)公布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将达成一致的意见和存在分歧的内容,以及未采纳意见的理由,予以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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