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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受理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受理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①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②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③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此外,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www.xing528.com)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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