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实务的管理与监督,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保证。政府要管理社会保险实务,必须依法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依法制定更为具体的社会保险政策及运行规范,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确保《社会保险法》得到有效实施和规范运行,并对失范现象进行纠正。《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是2008年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中确定的,2018年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进行了重新调整,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目前,在中央政府机构的序列中,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负责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要部门,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均是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2个内设机构,其中与社会保险管理密切相关的内设机构主要有:政策研究司、法规司、规划财务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工伤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于2018年,主管全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等事务,内设机构包括待遇保障司、基金监管司等7个单位。(www.xing528.com)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各级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领导,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同时,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中,财政部设置有社会保障财务司,负责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险支出及财务制度;审计署设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对社会保险事务进行审计。此外,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就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险管理事务。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