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监察对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节轻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处理)标准。
(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①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②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③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④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④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⑤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⑥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⑧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②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https://www.xing528.com)
(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②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当然,以上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可以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标准,如果监察对象还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例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再如,如果被监察对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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