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又称劳动监察员,国外通常称为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指具体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依据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任职条件。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②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③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④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2)任命程序。劳动行政部门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管理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颁发劳动监察证件手续。劳动监察员任命后,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职责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监察的过程中主要要履行如下职权: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www.xing528.com)
(4)培训考核。劳动监察员培训工作应纳入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培训计划,按照有关公务员培训规定办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按岗位技能要求,组织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劳动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劳动监察员遗失劳动监察证件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劳动监察任务时,由任命机关免去任职,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监察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劳动监察员实行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注销其劳动监察证件。
(5)监督管理。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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