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机构在国外通常被称为“劳工检查机构”,是经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对劳动法律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般设置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同于行政机构的内设部门,它依法具有对外独立行使劳动监察职权,其职权范围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不依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分工的调整而随意变更。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综上所述,根据依法行政的主体法定原则,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的主体,其他有关部门虽然也有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职责,但不是劳动监察的主体。(www.xing528.com)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享有下列权利: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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