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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两种处理程序之间享有自主选择权。因此,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形时,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选择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处理,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仲裁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行为,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雇用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劳动监察以督查劳动法律的落实情况为直接目的,劳动仲裁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直接目的;劳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于强制性规范,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劳动监察主体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享有处罚权,而劳动仲裁机构只能应劳动争议当事人请求而进行仲裁,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的条款上看,目前我国劳动监察程序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具体包括: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列举了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两者难免存在职能重叠的现象。为进一步厘清两者的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列举了上述“赔偿争议”的具体内容,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①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②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③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④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当然,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也存在一种互补关系。例如,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就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使用童工过程中造成了伤残现象,并且围绕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就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再如,用人单位不遵守关于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就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双方当事人如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罚(处理)功能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民事赔偿功能形成了一种相互补充关系。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www.xing528.com)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两种处理程序之间享有自主选择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此,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形时,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选择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处理,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下,如果劳动者选择了劳动监察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如果劳动者选择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以节省维权成本并尽快得到被拖欠的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者如果不接受前述建议,坚持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劳动者不接受建议而予以拒绝,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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