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人口管理大多不采用“户籍”、“户口”的概念,往往也不采取发证的方式,而是实行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在很多欧洲国家,人口出生、死亡和迁移等登记事项被作为重要的人口管理内容,例如英国从1958年至今一直沿用《出生、死亡、结婚注册登记法》;在登记内容方面,法国、荷兰等国家的出生登记,不仅包括公民的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登记事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更为详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人口登记及其相关社会事务都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以美国为例,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当政时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制度,起初只是要求成年人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所有美国公民从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专属的社会保障号。即使是暂居美国的外国人,也需要申请一个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障号由美国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发放和负责管理,居民终身使用,它记录了个人的各项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纳税、信用、受惩戒情况等。在人口迁移管理方面,居民自由流动,美国政府仅仅依靠社会保障号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信息追踪,相关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各个地区、行业、部门都能通过社会保障号查询个人情况。由于在美国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身份证,护照、驾照、信用卡常常替代身份证发挥作用,这些证件与社会保障号信息系统构成了美国人口管理的基本内容。[5](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分析和比照,居住证制度研究应分为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从表面上看,居住证是居住登记的证明,政府以办证为抓手采集、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在这个层面,居住证的法律性质清晰、功能定位单纯,与国外的人口信息登记制度非常相似。但实际上,居住证上加载的“市民待遇”,使其不再仅仅是标识居住地的证件,还反映了持证人的“市民身份”及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成为实现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制度环节之一。因此,人口信息登记是居住证的原始功能和理性状态;实践中,居住证与社会福利待遇相挂钩是为了顺应现实需要,使服务功能扩大化。但如果过多地强调居住证的社会福利性质,则模糊了其根本性质,不免令人忧心其会重蹈户籍制度的覆辙。这两个层面的矛盾纠结是居住证制度研究的最大难点,同时也是本课题的研究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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